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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虚假资料_金牌辩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发布时间:2016-10-20 15:18

  本文关键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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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本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2.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

  (1)资产评估: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真实性、独立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2)验资: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在公司成立时依法接受委托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进行审验核实;

  (3)验证: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司财物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4)会计: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管理和计算财物等会计业务的活动;

  (5)审计是指法定的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财政收支,办理合并、分立、清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6)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关等)及其工作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相关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证书等法律文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审计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的管理秩序。

 

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中介服务过程中;

  (2)行为人必须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弄虚作假,出具不反映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真实情况和结果的证明文件。

   A.行为人根本没有进行实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工作,而经当事人请托,径直提供伪造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结果的证明文件;

   B.行为人接受了相关请托,但没有如实进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3)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②行为人出具与中介服务活动无关的虚假证明文件,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本罪。

 

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人员和单位构成

  (1)自然人犯罪主体:

   A.必须是依据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工作资格的 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和公证员等才能构成本罪;

   B.其他人员不能单独实施本罪。

  (2)单位犯罪主体:

   A.必须依法设立的具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B.其他单位不能单独实施本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资格;

   ②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构成本罪。

 

5.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观方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主观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仍决意提供给他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决意提供的,不构成本罪。

 

6.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即50万元)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即40万元)的,即40-50万元。

 

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量刑处罚?

  (1)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②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291条

《证券法》第161、202、207、209条

《注册会计师法》14、20-22、39条

《审计法》31-36、42-49、73条

《安全生产法》79条


  本文关键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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