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证明审批网站_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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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服务局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事项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法律依据
法规目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1999年3月26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 法规目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法规目录:《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1995年11月6日国务院国函[1995]109号) 条款: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办理条件
对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具备一定规模厂房、设备及工人等生产能力条件的,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提交材料
申请报告(抬头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电脑打印盖公章);
上网()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查表”,并打印成一式三份(需如实填写相关情况、法人亲笔签名、盖公章)(原件);
上年度的《生产能力证明》原件(新企业除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内资企业提供)或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来料加工企业提供)(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海关注册登记证(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内资企业提供);
社保缴费专用收据(近期半年)(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法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房地产证或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企业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汇总清单(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工艺流程详解、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来源凭证(进口生产设备报关单和国内设备购买发票)(带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经营生产场地的照片(包括厂房外景、公司名称、办公室、车间、设备、仓库、人员、出口成品等)(带原件用A4纸粘贴,注明像片内容并加盖骑缝章);
安全生产承诺书;
办事处生产能力核验呈批表原件(新企业、搬迁企业提供);
其他必要前置批文(如高危行业提供安监局批文、易燃易爆提供消防批文、污染行业提供环保批文等)。
业务表格
生产能力申请报告.doc
生产能力呈批表.doc
生产能力呈批表(样表).doc
申请受理机关
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科;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程序
窗口受理人员接受企业报件→承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电脑编号并出批准文件→窗口人员发送批准文件。
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法律效力
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海关大楼15、16号窗口
联系电话 882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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