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 政治正义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任务,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使命。它的宗旨、任务和目标,都体现了政治正义的价值诉求。政治正义也对推进这一伟大事业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加大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重视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通常说来.政治总是折射出人类对良好公共生活的理想追求。总是蕴涵着诸多价值理念,政治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实现的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样。我们就得以从政治正义的视阈来解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课题。
一、政治正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性质诠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充满了政治正义色彩的伟大事业。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体现着政治正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地区的现代化。这样的宗旨,充分体现出政治正义的精神实质。
政治正义要求,“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之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用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这就是说,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而政治正义是以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其主题的。政治正义首要关注的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2]。因此,政治正义必然要求社会基本制度无条件地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与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推行的是一种工农分割、城乡分治的二元式制度安排。“农民这一群体在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中陷入被歧视的境地”。[3】这种二元式制度安排在理论上不符合政治正义的要求,在实践上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造成了域乡之间巨大的发展差距。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出发点就是要改革过去那种城乡分割的歧视性制度,让公共财政惠及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既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有利于农民这个受惠最少的群体,体现出分配性的政治正义;又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农民为国家建设的资金积累所作贡献的偿还和回报.体现出补偿性的政治正义。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体现着政治正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任务,是政治正义的具体体现。建国后.我国推行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了土地上,导致了农业中的劳动力数量庞大、劳动者普遍处于半失业或季节性失业的状态之中、劳动力价格异常低廉,这些因素的影响
交织在一起,又造成了农民和农村的贫困化。目前这种制度安排仍未被彻底改变。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择业自由、劳动报酬、职业地位、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这种不平等集中体现为农民工的工资长期滞留于低水平状态,甚至还时有拖欠。农民这一群体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受惠最少者”的弱势地位,正是长期以来农民就业不充分、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治正义要求“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l‘‘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II而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恰好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改变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尽可能地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和农村走向富裕之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农民的就业不充分乃至贫困化,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制度造成的,这一现象是对农民极大的不公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任务,使利益分配朝着农民倾斜,这既是对城乡二元制度的一种校正,又是对政治正义的生动体现。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体现着政治正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促使农民在社会角色、就业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能力素质等方面向市民转变,在农村地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带有强烈的政治正义色彩。建国以来。我国在迁徙、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在这种制度安排的背景下,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都无从谈起。而政治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强调,公民之间权利的平等性是绝对的、不可补偿的,必须无条件地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显然,农民在城乡二元制度下的境遇不符合平等自由原则,有悖于政治正义的有关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的能力素质,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生命质量,提高农民的生命价值。这样,就能够不断缩小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问的地位差距、权利差距、收入差距和能力差距,减少城乡二元制度的负面效应进而彻底改革这一制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政治正义的体现。
二、政治正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要求
为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政府必须按照政治正义的要求来推进这一伟大事业,至少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是财政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因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加强公共财政对于“三农”的支持。这也是国外新型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纵观世界,大凡农村发展成就斐然、城乡差距明显缩小的国家,其农村建设在财力、物力上都得到了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已初具公共财政为农村公共物品“买单”所需的条件。2004年。我国GDP达到13.65万亿元,财政收入达到2.63万亿元。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占GDP的百分比也接近20%。因此。加强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已是情势使然。
公共财政在支援“三农”时其自身的运作也应满足政治正义的要求。例如,国家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大体制性、制度性的补助,削减中央各部门配置资源的权力。同时,应建立规范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事权财权一起下放,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财政体制具有平衡地区问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从而缩小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享受基本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的差距。
(二)重视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改革一切涉及“三农”的不合理制度,并适时创立科学合理的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实质并满足政治正义的价值诉求。
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地征用制度改革以及针对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项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其作用在于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制度安排体系,为农民创造一个平等进入、公平竞争、合法取胜的制度环境。这样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正是对政治正义的践行。
例如。以政治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即可发现,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极为不合理。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拥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流转权。基于这种制度安排,在征用农村土地时,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谈判,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可能会在村民大会上失语或者失势,更有甚者在农民缺乏知情权的情况下自己的土地就会易主,而自己得到的只是部分的补偿,这种补偿又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结果,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但丧失了作为生存和保障来源的土地资源,而且还分享不到土地增值的级差收益,从而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失利又失所的生活困境。从政治正义的视角看来.这绝对是一种不正义的现象。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切实维护、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保护农民享有的平等权利,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合法利益。这样方能奠定和巩固这一事业的合法性基础.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农民的合法权益过去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和增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广大农民组织涣散.缺乏集体谈判能力。相关研究表明,“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集体力量十分微弱。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
国外在保护农民正当权益上的一个成功做法,就是充分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在日本.“在造村运动中形成了由三级农协组成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这些农协组织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三位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信贷、技术经营指导,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有80%以上是由农协为其销售的”[51。德国、美国、英国、法国和韩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于日本那样的较为成熟的农民组织。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说明,数量众多的农民只有组织起来,做到“用一个声音发言”,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想有效地维护和增进农民权益。就必须下大力气培育各类农民组织,创造有利于农民组织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引导农民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凡是条件适宜,都应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建农业产业组织,进而在各个农业产业组织之间、农业产业组织与农户之间、农业产业组织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形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这样可以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减少个体农户的市场风险并增加其收入。当然,对于农民组织,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行为管理、需求服务等方式来促进其发展.使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
本文编号:2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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