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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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范文一: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投稿:顾癎癏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今社会,各式广告随处可见,让人真假难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也严重危害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
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范文二: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投稿:石韎韏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全国人大带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节录)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范文三: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投稿:陶厈厉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虚假广告罪定义: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虚假广告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范文四:虚假破产罪及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投稿:曹断斮虚假破产罪及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立案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范文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投稿:韦髱髲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法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指过失犯此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范文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投稿:孙轧轨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范文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投稿:杜舾舿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的其他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管理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范文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投稿:马濄濅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的其他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管理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更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量刑标准和相关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范文九: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投稿:邵揶揷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川省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其他处罚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管理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范文十: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标准 投稿:何屁层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标准
【案号:(2015)淮中知刑初字第8号】2016年2月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公诉案件。案中,被告人刘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符合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但公安机关又是以什么标准去立案的,检查院起诉的依据又是什么?
(一)基本事实
涉案尾号86、45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郝X公司。郝X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1日、2012年6月28日与尚X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尚X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 2010年6月7日,地X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尾号62商标,2013年9月2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地X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开设网店。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订购不含商标标识的空标服装以及假冒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在其库房内进行贴标生产,并进行销售。
2015年1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住处及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标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502件以及商标标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经权利人鉴别,被查获的上述服装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章义能当庭认罪、悔罪,且经法院审前委托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三)专家评议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情节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无相关立案追诉的规定,而立案追诉确是刑事案件的起点。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因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指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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