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双顶山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动力部有分管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段长,小班电气,在机电副总、动力部长、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动力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动力部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副总、动力部长组织,机电矿长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动力部业务部门。在机电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动力部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负责人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动力部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副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动力部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副总和总工审核,总经理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组负责通知动力部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动力部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组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动力部统一检查试验领发。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副总、动力部长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经营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副总、动力部长、技术部、各矿机电负责人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机电技术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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