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守法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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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环保守法证明出具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14025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
2.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办[2007]105号)
3.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
4.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 环办函 [2008]373号)
5、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6、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7、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8、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部门规定。
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保“三同时”落实到位,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二)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总量控制任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三)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证明时段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的企业。
办理材料: (一)需要出具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证明的法律依据(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证明时段内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监测报告和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核定报告;
(六)证明时段内排污费缴纳专用票据复印件;
(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核技术应用单位还需提供核技术应用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及年度辐射防护安全评估报告;
(九)证明时段内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整改验收资料;
(十)根据申请企业情况和证明内容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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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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