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栽培种植论文 >

查询户口信息和开具户籍证明

发布时间:2017-05-23 18:28

  本文关键词:户籍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查询户口信息和开具户籍证明

作者:phpcms  来源:   发表时间:2014-06-27  浏览次数:7250

第一节 户籍证明

    政策法规; 户籍证明是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外,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补充性户口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随意向公民索取。
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公安机关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出具的,需出示其与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凭证或法律文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条件: 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户籍证明》,派出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找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据实出具《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户口迁移等工作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应予出具。
    国家党政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应予出具。
    律师事务所要求出具他人户籍证明的,应提供可以出具证明的法律依据,没有法院、检查院的公函认可,不予出具。
    所需手续及办理: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公函、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为确保公民权益,公安机关不受理为其他公民出具非本人信息的户籍证明。公民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应注明用途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防止有关单位或个人挪作他用,危害公民合法权益。
(六)户籍证明只能用于对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公民户籍情况进行户口证件的补充性说明,不得用于对公民其它证件身份的一致性认定。
    户籍证明内容: 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变更前的信息;
(二)户籍档案中曾经记录的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不予出具户籍证明的情形:1.死亡证明;2.健在证明;3.实际居住地证明;4.是否为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5.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6.婚姻状况证明;7.户口登记信息以外的亲属关系证明;8、不共同居住,户口信息和户籍档案均无记载的家庭关系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变更更正手续。

第二节 户口信息查询

    政策规范: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信息。为保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公民查询非本人或非本家庭户成员信息的,公安机关依法一律不予受理。
    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寻亲访友等特殊情形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受理,并在申请人    回避后进行查询,公安机关经与被查询方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被查询方户口登记信息告知查询方。
    为确保公民信息安全,被查询的公民信息只能验看,不得以纸介、媒介等形式打印或转存、拷贝给查询方,人口信息查询需严格管理,依规进行,信息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组织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单位因公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冀公户【2010】35号)文件执行。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    关人口、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公函或者受其委托(出具委托书)收集、调取有关公民户口信息,依法出具户籍证明
    银行系统中的人口信息与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不符合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文件要求执行。应告知公民依法使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银行不应拒绝办理业务或要求公安机关另行出具户籍证明
    所需手续:公民查询本人及本户家庭成员信息的,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全市各户籍窗口进行信息查询,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下载地址

上一篇:疑难户口落户核准表

下一篇:出生登记


  本文关键词:户籍证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8878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enghuobaike/38878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116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