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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有关事项的正式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8 20:13

  本文关键词: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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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德州市商务局 信息作者:平原县商务局 字号:[牋牋]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有关事项的正式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但生产能力证明仍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根据商产发[2007]第133号文 (见附件1)第二部分“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的要求,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做好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禁止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二、提报材料。除旧版生产能力证明所需材料之外,还必须附环保、消防、社保等部门管理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缺一不可。审批人员应认真核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若材料不齐,不予审批。
三、系统操作。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登录管理端;企业登录企业端。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新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65198436。
由于该项工作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请各县(市、区)商务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研究商产发[2007]第133号文件文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为企业做好服务。
自今日起请根据商务部文件要求做好业务审批,之前下发的通知及业务指南作废。业务流程请参考附件2。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市商务局科技科。   
联系电话:2687216    邮箱:dz2687216@163.com
 
附件:
  • 商产发[2007]第133号文件
  • 系统常见问题解答Q&A
  • 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商务局
    2016年9月9日

    牋牋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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