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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2016_太原出生证明管理卡_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2 20:06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迎泽区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妇幼保健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准确掌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杜绝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全市妇幼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在迎泽区试点推广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5前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系统安装和调试阶段,迎泽区妇幼保健所和各级助产单位自行配备计算机、统一型号的读卡器和打印机。
   二、2007年7月15日--8月15日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试运行期,各单位要在迎泽区卫生局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迎泽妇幼保健所做好系统运行、数据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启动以后,全区各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本系统打印,不得出具手写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各助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五、在系统运行期间有什么情况随时与迎泽区妇幼所联系或向太原市卫生局、迎泽区卫生局反馈。
   附件: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和山西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条  实施本系统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掌握全市出生底数和《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杜绝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全市妇幼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三条  太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太原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检查、督导和数据处理,以及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的发放。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检查、督导和数据接收、处理、上报,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到各级助产单位,并为辖区孕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
   第七条  各级助产单位要积极配合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数据上报、接收工作。对于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不按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开展助产技术资格。

第三章  管理卡发放及出生医学证明打印

   第八条  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管理卡为统一印刷的条码卡,太原市卫生局为全市助产机构统一免费安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
   第九条  太原市辖区户口的孕妇在分娩后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单位要在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要求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和围产保健手册,对于尚未办理管理卡的孕妇,试点期间,全部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全市推开后,应及时到建围产保健册机构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为辖区孕妇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办卡费用。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接产单位不能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暂时由助产单位持相关证明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代为打印并回原助产单位盖章后生效。其他区的孕妇在本区建册后,需要到迎泽区所属医院分娩时,须持围产保健册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待全市统一实施后须在本区建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
   第十二条  在太原市临时分娩的孕妇,可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而由助产单位直接为其打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要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换发应按照卫生部和公安部、山西省卫生厅和山西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要求,由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助产单位在购买下一批《出生医学证明》时,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对上一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发放。助产单位打印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一并交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一人、一卡、一证的管理制度,杜绝倒卖、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
   第十七条  各妇幼保健所围保建册点、开展助产的机构要在产科门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地方悬挂统一格式的牌匾,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及时到所属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5日实施,由太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6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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