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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养老保险费率_社保十五年能领多少钱_石家庄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发布时间:2016-06-25 23:02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石家庄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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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养老保险信息暂无法网上查询,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查询办法

  1、电话查询: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

  石家庄市社会公众通过拨打12333专用服务号码,可以得到劳动保障政策发布和咨询、社保帐户查询、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12333是公益的,咨询对象只需按照通信公司的标准支付市话费。

  2、办公查询: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号到社保局大厅办事窗口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私营个体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我局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竭诚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一流的服务,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我局,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邮政编码:050011

  咨询电话:0311-88625817

  举报、投诉电话: 0311-88625880

  养老保险监督举报:0311-8668924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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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本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配备专职人员,靠实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一)全市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时,应规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出让,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当年征地和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全市各级财政每年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进行拨付;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作用,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金中,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四)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征用土地的,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从统筹账户资金或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政府土地储备和其他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要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在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关。对未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项目,不得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势,既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又要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眼前生活问题。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县区社保机构的经办工作;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发放,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经办工作。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本级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筹基金和基金专户的监督及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对项目建设征地发放补偿款时,未扣除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征缴补齐。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和核实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认和户籍身份的变更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配合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时,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七条 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畴。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村集体留有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被征地农民暂不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单位、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社区)盖章予以确认。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加注意见,报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行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以确认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四)县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五)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缴费手册遗失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十条 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序衔接。对因政府配套资金未到位,导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应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成熟时,将优先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同时注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退付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县区所属项目,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市财政承担市属项目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县区项目部分,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部承担,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县区政府承担30%(其中:项目在秦州、麦积区域内的,市财政承担15%,区级财政承担 15%;项目在五县域内的,县级财政自行承担30%)。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同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负责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六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七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计发养老保险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及时转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养老金手续,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到达待遇享受人员的养老金及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应给法定继承人退付的个人账户金,从社保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12年5月23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2〕75号)同时废止,已按该通知规定征地仍在建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12月25日,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近日新修订的《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即将实施。

  为深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解决秦州、麦积两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9月,市政府对2012年制订出台的《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我市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也相应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对以后新征用土地,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的政策,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储备和出让土地时,,国土部门按土地所辖区域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出让收益和征地费用中足额提取,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从2016年起至2019年,市财政每年列支2个亿的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采取由近到远、由点到面、逐年上推的办法,对2009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征地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分5年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征收土地时,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畴。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以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为突破口,打开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动局面。自2009年5月至今,因政府统一征收土地所涉及的29942名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至2014年,省级财政拨付我市涉及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15191万元,截至目前,共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865.4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0186.85万元;县区配套资金也同步进行。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本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配备专职人员,靠实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一)全市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时,应规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出让,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当年征地和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全市各级财政每年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进行拨付;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作用,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金中,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四)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征用土地的,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从统筹账户资金或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政府土地储备和其他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要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在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关。对未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项目,不得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势,既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又要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眼前生活问题。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县区社保机构的经办工作;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发放,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经办工作。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本级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筹基金和基金专户的监督及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对项目建设征地发放补偿款时,未扣除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征缴补齐。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和核实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2015年国内十大经济新闻

  1、国务院发文终结养老金双轨制

  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宣告了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互联网+”激活中国经济新动能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制定 “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后,国务院还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3、《中国制造2025》划定升级路线图

  李克强总理3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国务院5月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成为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并提出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9月29日,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2015版)》,明确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十大领域以及23个重点发展方向。

  4、A股市场巨幅震荡

  沪指自6月12日最高5178.19点下滑至8月26日最低2850.71点,大跌2327.48点,跌幅高达44.95%。个股股价腰斩的案例比比皆是。为稳定市场,包括央行、财政部、国资委、中央汇金等在内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措施。另据机构测算,相关部门和机构第三季度用于救市的资金总额高达1.5万亿元。

  5、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出炉

  中共中央、国务院9月13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下一步国企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意见要求,在对国企进行分类基础上,积极推进市场化的兼并重组,从而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同时,国有企业监管模式也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进行调整。国家下一步将在国企分类的基础上,系统性筹建多个国资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平台。

  6、央行放开利率管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完成

  央行10月23日宣布,决定自2015年10月 24日起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年内第五次降息。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此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7、中央提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政策发布后,各地积极制定正式放开二胎的时间表。

  8、“十三五”将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外公布,建议稿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建议稿特别指出,“十三五”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9、供给侧改革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12月18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10、人民币“入篮”获全球化“身份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董会11月30日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新的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IMF发表声明说,人民币被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道构成SDR货币篮子。IMF将篮子货币的权重调整为:美元占41.73%,欧元占30.93%,人民币占 10.92%,日元占8.33%,英镑占8.09%。

  苏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以及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1680元、2160元、2520元四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420元。关于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43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290元。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相关知识】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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