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_出生医学证明查询系统_广西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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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经过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施行。
出生证需在一个月内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俗称“出生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放,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落户登记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机构内出生是指本机构住院分娩、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无论新生儿父母是否为当地户籍人口,签发机构均要按照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对比过去的管理办法,以前是宝宝出生3个月内办理,今后医院将督促家长在宝宝出生1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信息如需更改,以往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现改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另外,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的机构也放宽了,以往限定在医疗机构内,现在放宽为广西范围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生证取名要谨慎
《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机构应指导孕妇及其家属按《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为新生儿取名。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此,“出生证”取名要谨慎。
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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