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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6-08-20 17:18

  本文关键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慨念

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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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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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认定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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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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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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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 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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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上市公司同人华塑的第一大股东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实业公司)负债累累资金紧张,决定出让股东权益进行重组。同年10月, 内蒙古永丰伟业矿业有限公司经协商同意收购同人实业公司股权,并授权北京中融达投资公司全权代理,中融达公司聘请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韩某某律师为代理人参 与收购事宜。经相关当事人充分协商,同人实业公司原股东山东中宸数码科技公司及杨新春等五人将股权全部出让给中融达公司指定的名义收购人邢一、刘叔平,双 方于2005年10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等相关文书,新股东会议选举邢一为法定代表人,收购人遂支付协议的股权出让金。在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时,受委托办理手续的李先慧向出让人提 出高价收购股权,同人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唯利是图予以同意。李先慧制造文书,通过工商登记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2006年4月,同人实业公司新股东刘叔平突然离任,将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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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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