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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6-07-30 11:14

  本文关键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考试简介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5年。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
   
    注册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科目设置

类别

类别
代码

级别

级别代码

专业

专业代码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05

中级

3

考二科

02

综合知识

1

理论与实务

2

考一科

01

理论与实务

2

初级

4

考二科

02

相关知识

1

理论与实务

2

考一科

01

理论与实务

2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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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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