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_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 第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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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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