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研究
第1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1994年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相继成立,成为了我国最早的由大学发起成立的基金会。而在之后的十年中由于基金会管理体制自身的弊病,国内成立的大学教育基金会屈指可数。直至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促进了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迅猛发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突出了对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开启了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春天。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速,高校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张,与之而来的经费短缺已成为国家和各高校都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研究欧美等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教育基金会便自然地引起了政府、高校和学者的关注。大学教育基金会在美国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其已成为美国大学发展,乃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2011年美国大学年度筹款额排名中斯坦福大学以700余万美元位居第一,排名前20的大学都已超过270万美元。⑴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而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的出台则提出对中央级普通高校通过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的社会捐赠实施奖励补助,这些进一步加速了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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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现有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三个方面。国外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研究通常与高等教育捐赠和筹资问题相关。1986年纽约州立高校的布鲁斯约翰斯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该理论成为高校社会捐赠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2]其他相关研究有:关于捐赠者的动机因素的研究,安德里尼提出“不纯正的利他主义理论”,认为捐赠者是为了获得自尊心和荣誉的回报;布朗认为影响高校捐赠动机的因素还包括高校专业在学科总体发展中的地位、学校与校友团体的密切情况、学校组织学生活动的志愿性及学校财政部的人力资源等。[3]高校募款项目设计的相关研究,如互利理论认为只有在捐赠双方互利互惠的前提下,捐赠行为才能成功发生,大学教育基金会唯有根据这一原则,在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制定的募捐项目,才能完成;金字塔理论认为各捐赠类型可以按照捐赠人数或金额用金字塔显示,大额捐赠项目由少数人捐赠,而小额捐赠项目的捐赠人数最多。[4]我国关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研究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教育基金会重要性、募款及管理的研究,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黄建华、游睿山两位学者则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研究高校教育基金会筹款营销策略[5];郭秀晶分析了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现状及其发展路径[6]:陈秀峰分析了大学教育基金会与大学战略发展关系[7];此外还有吴敬东、孟东军[等均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二是对于美国等国外大学教育基金及基金会的研究介绍,陈寒冰分析了美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方法对我国的启示孙冬研究了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投资运作[9];还有谢菲、陆根书等。三是将中美大学教育捐赠及基金会发展作对比研究,如李祖祥分析了中美国等教育捐赠结构及途径;邢相勤比较了中美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机制孟靖对比了中美大学教育捐赠基金的运作[11];另有言梓瑞、孟丽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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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基础
2.1核心概念界定
基金会是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简称NPO)的一种,是属于公益类型的组织,它以资金为起点,在社会公益领域内,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来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美国基金会中心在《基金会指南》中将基金会定义为: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4]学者们也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界定,如清华大学的王名教授在《基金会论纲》中提出: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形式,基金会是基于捐赠的公益财产以基金形态存续并得到相应的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和用益,其本质是在捐赠基础上形成的公益财产及其社会关系。[25]《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地将我国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募基金会属于公共筹款型的基金会,主要依靠社会募集的资金来从事公益性的资助活动;而非公募基金会则属于独立基金型的基金会,主要依靠自有资金的运作增值以及发起人自身或亲友的捐助资金而从事公益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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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逻辑分析
正如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非营利组织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失灵”和“缺憾”。萨拉蒙提出,“志愿失灵”的表现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种称为“公益不足”,指非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其资源常常是不稳定的,以致影响其所提供的服务;第二种称为公益的特殊性,指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可能发展成为极端、排他性的、只为了特殊群体服务的组织;第三种称为公益的父权性,是指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可能为少数人所控制,变成私相授受、图利私人的工具;第四种则是公益的业余性,指从事各种公益活动者和志愿服务人员,虽充满热诚,但也有可能欠缺专业能力。[3G]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非公募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的一类,其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志愿失灵”。而另一方面,非公募基金会本身也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两方面性质。[31]私人性体现在出资者是私立部门、不公开筹款、有自己的使命和目标、自主决定捐赠资金分配。公共性体现在非公募基金会承担了一部分由政府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且享有特定的公共资源,比如减免收政策、志愿者无偿服务。[32]信息不对称、信息内容过于专业、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通畅,对“潜在捐赠者”构成信息屏蔽等,都将引发“志愿失灵”。而向市场传递信息,能够有效的将自己与其他组织区分开来,从而在市场中建立良好的声誉和获得更多的资源,那么为了获取更多资源、提高效率,大学教育基金会本就具有履行信息披露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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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现状......... 14
3.1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总体情况......... 14
3.1.1信息披露网站的类型较为多样......... 16
3.1.2简介法规为门户网站披露的主要信息......... 17
3.1.3信息披露工作呈年度化零散化趋势......... 18
3.2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特点......... 19
3.3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经验......... 22
第4章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旳问题及原因......... 27
4.1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27
4.2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30
第5章完善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33
5.1加强政府监管保障信息披露......... 33
5.2借助独立机构推动信息披露......... 34
5.3发展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 34
5.4大学教育基金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建议......... 35
第5章完善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5.1加强政府监管保障信息披露
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中政府监管的作用,与其他基金会相同,即政府监管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并对其披露成果进行监督。依照现状,在推动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进程中,政府可以完善的方面包括:
第一,以立法强制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正在制订之中,应在该法中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该法律应包含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捐赠信息等内容。同时,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规定信息公幵的范围、程序等细节性问题,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以监管体系构建保障基金会信息公开。积极推动以财政、民政、税务、司法和审计共同组成的,各负其责,协同作业,共同规范的基金会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各监督主体要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要细化监督项目、监督内容及标准,改变监管形式化的现象。此外,要强化基金会的法律问责,对基金会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基金会退出机制。
第三,以信息报送平台建设推动基金会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比如互联网的优势,进行信息报送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基金会捐助信息报送制度和报送网络;倡导基金会进行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必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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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也己有了初步的实践。不同地区间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有着显著差异,利用多种类型的门户网站,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已能初步公开组织简介等基本信息,与此同时,年度性、零散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也已在部分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展开。经过实践,大学教育基金会已积累了以信息化建设带动信息披露、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信息披露,以及以组织制度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的经验。然而,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披露程度不能满足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门户网站在实现其信息披露功能方面仍较大欠缺,且存在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信息披露意识不高的问题。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是政府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乃至整个基金会行业监管不力;更多的是源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地位模糊,以及大部分大学教育基金会尚属发展初级阶段,在专业专职团队、运作能力方法缺乏,以导致的运作效率低下。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促进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独立机构发挥力量,行业自律不断发展,更需要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大学,明确定位提升信息披露意识,运作规范增强信息披露能力,加强交流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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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6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xindetihui/44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