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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18 17:00

  本文关键词:立法原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一、立法原则界说



(一)立法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理解立法原则的含义,需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相反。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有在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适合执政者需要、为执政者所信奉或推崇的思想,才能被奉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体现为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所体现的意志或立法意识,归根到底由作为立法主体的执政者生活在其中的国情所决定的,尤其是由国情因素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般都注意包含科学立法、按规律立法的内容。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时代嬗进而嬗进。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历史时期,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如西欧中世纪产生了神学世界观作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由这个思想的一些原理、观点构成的立法基本原则。中世纪结束后,西方立法则以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作立法指导思想,这个世界观的一些原理、观点也相应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整个立法和各种立法都有或都可以有自己的原则。 中国整个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注意坚持:

其一,最高立法原则。要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与这一特点相适应的重大事项立法,并使国家立法成为其他立法的根据。

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

其三,模范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无论在哪方面,都应为其他立法确立榜样。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

其一,需要实行地方立法与可能实行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

其二,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

其三,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此外,不同主体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本主体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范围相适应的立法原则,不同法的形式和不同部门法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立法原则

  明确了立法原则是发展变化的,是有多种层次和类别的,就要求立法者不能用静止的眼光、从单一的层面或角度来谈论和坚持立法原则,而应适时地、从整个立法和各别立法相结合的角度坚持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立法原则的客观性

  立法原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一定的原则作用下运作。这既是立法自身的规律使然,也因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当程度上需要藉助一定的立法原则表现出来。中国汉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原则进行,儒学的“精华”几乎全部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现。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一准乎礼”。在西方,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化为原则指导或深刻影响着各当时的立法。特别是风靡一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荼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像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的基本原则产生的,,其中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正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该“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当代中国的情形何尝不也是这样。从1957至1976年,作为中国唯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几乎没有立法活动。这种情形与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整个国家生活从而也成为整个立法的指导原则直接相关。贯穿1975年宪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和当时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产生的宪法,人们不可能发现建设现代民主、法制的影子,也不可能发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影子。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进步显著,但由于上面提到的那条基本路线和继续革命理论,依然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体现在它的序言和条文的字里行间,作为当时曾鼓舞人心的建设现代化强国这一目标的根据而存在,所以,这部宪法不能不成为迅速变化时期的一部过渡性的、昙花一现的宪法。1988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是客观情况变化的结果,也是在立法原则上要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宪法如此,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其他各种法,也莫不如此。 立法史表明:不了解儒家的思想原则,就难以理解中国封建立法;不了解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思潮,也很难理解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典;不了解毛泽东思想,就很难理解根据地立法和中国立法的种种特色;不了解邓小平理论,就很难真正理解现时期中国立法的种种变迁。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总的说,中国整个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立法的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首先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涵着这样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

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和立法者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在中国,刚才产生的《立法法》,对这些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还要有关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基本制度。

(二)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

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中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立法应坚持民主原则。其次,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最有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人民的呼声和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要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

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针对封建专制遗毒极深、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等情况,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三)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构造立法蓝图,作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应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发展规律的,是合乎国情、民情的,是合适、合理、完善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从方法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

 

 


  本文关键词:立法原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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