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水电管理_绿化管理品目_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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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绿化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三条 环境建设办公室为学校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绿化管理工作;学校的规划、基建、环保和保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专业绿化单位为主、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及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学校规划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并报学校规划委员会审批后,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校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学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报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校财政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生产经营开发单位的绿化、美化工程,需符合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一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实行专业绿化单位与部门相结合的办法。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绿化单位管护;部门包干区域内绿地的绿化,由单位管护;苗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专业绿化单位管护。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砍竹挖笋、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二)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三) 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四) 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五) 在绿地内擅自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六) 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 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八) 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九) 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十) 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有下列行为者给予5—20元罚款。
1、乱折树枝、树叶、爬树、摇树、砍枝剔芽、攀花摘果。
2、在树上钉钉、刻划涂写、趁树搭棚、搭架、搭衣服、悬挂招牌、捆绳、捆铁丝、拴动物。
3、在绿地、绿带、苗圃、花园、花坛、花台穿行踢踏、翻越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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