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权_监事会的职责_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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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内部重要的专门监督机构,在规范国有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某地对本市12家国有企业进行了调研,发现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监督职能弱化,存在着监事会不监事或监不了事的状况。
一是监事会的监督徒有虚名。不少国有企业仍按照改制前的运作模式,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等来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级别观念及其影响力在我市部分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162份调查表中,企业监事未列席或只是偶尔列席本企业董事会议的有26份,占16%。
二是对财务的检查监督流于形式。由于监事会成员对财务的有关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财务的职责;更重要的是,企业财务、审计等部门是直接隶属于经营管理层,并不直接对监事会这个相对较“虚”的机构负责,导致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甚至还阻碍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现有的法规制度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不全面、不具体,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公司法》有关规定细化。三是企业章程绝大多数套用公司法的规定,缺乏独创性和实用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不健全。一是认识不到位。21.7%的企业认为董事会领导监事会,2.5%的企业认为“董事会给钱监事会办事”。二是人员不到位。一方面表现为监事会成员多数属兼职,繁重的工作任务使不少监事会成员对监事会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政工人员.监事会主席多由公司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兼任,对公司业务工作不熟悉。三是缺少常设性机构。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权职责配置不合理。一是职权职责倒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多数属“软”措施,监事会只能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或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相对于董事会而言,监事会在获取信息、弹劾、处分等方面明显弱于作为监督对象的董事会,造成监事会肩负的职责与可以切实履行的职权不对等,责大于权。二是职能混淆。由于监事会人员大多是兼职,监事会没有规定成员的日常性工作,也没有开展活动的费用,多数时候是通过履行纪检监察、工会的职能达到监督目的,造成三者职能混淆,甚至以纪委或工会职能取代监事会职能。三是保障条件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监事会没有独立的活动经费,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
健全法制,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提供制度依据。一是建议修改《公司法》部分条文,进一步明确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职责。结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推行以来的工作实践,可以考虑将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7、11、19、 24、25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公司法》,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式、任职回避、责任内容、保障措施等都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二是及时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要尽快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及成员享有的一系列职权,如集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平等获取企业信息、临时召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益以及非经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规定程序不得罢免监事资格等。三是企业章程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本企业监事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改变套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状况,在吃透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等情况,规定本企业监事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用途、监事会具体工作范围、方式和程序、监事会成员履行监事的时间、经济等方面的保障、本企业其他机构对监事会负有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等内容。
政企分开,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提高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地位和意义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学习、培训力度,提高人们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地位和意义的认识,使董事会及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认识到自己是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股东和职工的利益,为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二是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可设置一近似中介组织的特殊企业法人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局(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资局 (委)通过对经营公司人员的任免、签订责任状、落实奖惩等措施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以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身份,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产业规划、资产重组、投资决策等资本运营方式。
理顺关系,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一是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产权,理顺决策、经营、监督的关系。各国有企业应继续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股东大会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部分决策权,监事会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督,三者各负其责,真正建立起高效运作、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二是设立监事会专项基金,为其独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专项基金,该基金由“基数+企业效益”构成。三是形成监事会、纪委、工会的监督合力。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国有企业监事会、纪委和工会的机构、人员可以一定程度地混合,在允许的情况下,履行职能的方式、手段也可以相互补充。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监事会、纪委、工会具体的职责范围、工作重点和工作效果等因素,采用责任状的形式,确保监事会、纪委、工会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优化组成,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事能力。优化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具体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组成,从履行监事职责专一程度上看应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主要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兼职监事则包括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人数比例为1:2。从成员所代表的身份看,实行“三三制”即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聘专家监事各占监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二是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参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除了必须具备《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另外,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即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其曾管辖的行业、曾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监事会中任职。三是监事会建立履行职责的奖惩激励机制。除了正常的薪金外,还应包括监事会成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精神和物质奖励;监事会成员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或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等不廉洁行为的,应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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