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反例_从见义不为到见义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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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见义不为转换到见义勇为,转换到见义敢为?这需要全社会的道德提升,需要社会共同体认识的确立和认同。
日前,北京举行了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一批英雄模范人物和集体受到了国家最高规格的表彰奖励。大会同时决定:将建立健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长效机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以鼓舞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或者说围绕这个词的话题似乎永远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热点。我们这个社会近些年越来越多地被见义不为的现象所困扰,经常有令人心寒的极度冷漠事件引发舆论的声浪。我们这个社会也不时涌现见义勇为的事迹,让人们不胜感慨,甚至震撼,有时见义勇为的事情还此起彼伏,例如前不久各地媒体连续报道的“最美”故事。
不过,只要平心而论,急难险重时刻是否能够指望获得帮助,人们说出答案时多少是有些犹疑的。这样的设问可能本身不无问题。人应当尽量把自己放置在安全处境,而不是指望临急遇险自有他人相助。生命是宝贵的,这既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理由,也足以成为贪生怕死的理由。生命是平等的,既可以解释挺身而出,也可以解释临险而退。见义勇为之所以值得敬佩,原本不在于容易做到,而在于不容易做到。既然如此,设想凡是急难险重之时,必然可得见义勇为的救助,就未免过于理想。但对一个社会来说,临急遇险之时,人们基本上不指望有人会出手相帮,难道不算是一种凄凉?
从概念上来谈论见义勇为与道德风气,总不免面临无穷尽的问题,而人们却不难去判断一个具体的情境之下,应该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出现,才得以得到心灵的安慰。一个人用枪抵着另一人的头,在众人面前枪杀了他,这会令人哀伤,令人难受,却很少会有人责难在场者的懦弱。然而,如果一个人拿着刀在众人面前将另一个人杀死,人们很可能对在场者进行声讨。是否应当有见义勇为的行为,人们还是基于危险程度和避免恶劣后果的可能性去判断的。
但有人用枪抵住他人,又有一个人挺身而出,结果自己失去了生命,而先前被抵住的人得救了。不管他是未曾足够地预计危险,还是确实作出了不惜牺牲的决定,他都将被人赞颂。这种行为,超出了人们一般能够做到的程度,也不能作为提倡见义勇为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否则,见义勇为就真是一种苛求。
如果这个人挺身而出,但他未能使另一个获救,同时自己也失去了生命,又怎样呢?事情多少会变得复杂起来,精神可贵,但做法不可取;或者,精神可贵,做法也可取;或者,有牺牲精神就够了,做法原本无所谓;或者这其实在精神上也不值得鼓励?
选择可能是多元的。这表明见义勇为其实也需要利弊分析。现在,人们不认为未成年去救山火是值得提倡的,也不认为为了保住银行的一个箱子而死于抢劫之手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今天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又怎样评价呢?是不智行为还是英雄壮举?虽然会感到矛盾,但是英雄就是英雄,这是不容置疑的。
很多时候,人们对道德风气产生怨言,并不是因为没有人冒生命危险去实施好行为,而是因为没有危险而不去做一件救急救危的事,例如一个人倒在街头没有人过问,一个人被人打劫而众人远观。对大多数人来说,形成他们对社会风气评价的,主要是这样的事情。恰恰这样的事情,在这个社会随处可见。
今天,人们思考怎样让见义勇为成为风气时,多会谈到“机制”,而建立更多的奖励,不使英雄流血又流泪,往往成为重要的题目。那些因挺身而出付出巨大健康代价的人,需要得到生活保证;那些付出了生命的人,家人应该得到足够的补偿。即使如此,健康和生命损失都很难说能够挽回。然而,见义勇为不能成为风气,更重要的原因并不在于奖励资金不够,而是经常地,并不需要明显代价的善行义举没有人去做。而这才是更值得我们这个社会思考的。
我们既需要一个专门的奖励见义勇为的机制,还需要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总体的社会过程去思考,,应该作出判断。本质上,见义勇为不是一种特殊的事情,而是人们日常行为逻辑在特殊情境下的自然呈现。特殊情境下的见义不为,内在地缘于日常情态下社会共同体的缺乏,以及由此导致的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疏离。怎样建设社会共同体,怎样使社会不把人们变成散粒,这才是道德境况的核心问题。社会共同体丧失,人们各不相干,或在相互进行负面评价的意义上才产生关系,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生活哲学,这是见义不为的源动力。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从见义不为转换到见义勇为,转换到见义敢为?这需要全社会的道德提升,需要社会共同体认识的确立和认同。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明了:当别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你也是一个受害者。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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