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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垃圾邮件的危害_垃圾邮件 退订_论垃圾邮件的危害及国际司法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9 14:13

  本文关键词:垃圾邮件的危害,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互联网络是无国界的信息系统,它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互联网络的发展中,总会出现一些难预料的问题,垃圾电子邮件(非法电子邮件)就是这样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垃圾电子邮件往往在世界畅行无阻,某一国解决不好,就会成为垃圾邮件的发源地,进而造成世界性的网络堵塞或瘫痪。互联网络的跨国界特点,决定了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依靠多国的努力。本文试就垃圾邮件的危害、泛滥规律及国际司法对策进行讨论。

  一、垃圾邮件的社会危害

  垃圾邮件是正常垃圾邮件的附属产物,也是各种商务、经济活动在互联网络上一种非正常的表现形态,它作为非法邮件与合法邮件形成了一对矛盾。垃圾邮件有很强的繁殖力,如果不加以整治,就会对合法邮件造成危害,干扰互联网络的正常工作。

   1994年,美国两名专门从事移民生意的律师,在互联网上以“Green card spam”为标题兜售他们的绿卡生意,标志着“spam”一词正式与“垃圾邮件”联系在一起。根据《韦氏词典》记载,“spam”一词源自英国电视剧《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在这部讽刺系列剧中,海盗们在争执时会高喊“spam!spam!spam!”,以便声音能压倒对方,这与垃圾邮件压倒正规邮件的情形颇为相似,因此很快就被广为接受。人们给“垃圾邮件”定义是:垃圾邮件是一种电子批量发送的未征得收信人同意的电子邮件。spam haus的史蒂夫·林弗德认为:“(批量发送)使得发信人几乎不必为每封邮件付出什么代价,但每个收信人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处理这些邮件。” 2003年2月26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对垃圾邮件的定义是: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国际社会反垃圾邮件运动建立了自己的行为理念:互联网是由无数私人网络构成的,没有人有权强迫别人接受他不想要的信息,任何一个私人网络的管理员都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从一个地方来的邮件。在这个理念中,接受并不是一个问题,关键在于拒绝。

  垃圾邮件主要包括商业促销信息、色情广告两方面的内容。发送垃圾邮件者认为,只要在100封邮件里有那么几封得到回复,那就心满意足了。很多日本人喜欢看垃圾广告,但总是上当的多。有人向警察投诉说,他起初看到免费的网上约会广告而使用了该服务,实际上只有开始时的10分钟免费,一小时后他就被要求支付6000日元(100日元约合6.24元人民币)。拒绝支付后该公司直接给他打电话:“每天收你500日元利息,现在已攒到17万日元。我们给你优惠,只收6万日元。”而垃圾邮件更多的是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

  (一)经济损失评估。

  美国信息技术及信息产业领先全球,但也是垃圾邮件最大的集散地。垃圾邮件在美国电子邮件总流量中所占比例已超过50%,包括议员在内的每个因特网用户几乎都有被垃圾邮件骚扰的经历。2002年,垃圾邮件给美国企业造成的劳动生产率下降等经济损失高达90亿美元。2002年3月6日,欧盟公布了《未经许可的商业信件和数据保护》评估报告。报告称,不久的将来,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业者每天都能方便轻松的发出1亿封电子邮件。即使假如只有200家公司有这个能力,那么他们每天就能发出200亿封邮件。这样平均下来,全球每个互联网使用者平均每天能收到60封垃圾邮件,需要1个小时才能全部打开。这还不包括有的公司发送的多媒体邮件,它的打开时间还会更长。如果每个月10个小时上网时间,费用为11美元,平均下载速度每分钟108k的话,调查者估计每天下载15个邮件每年将花费28美元。全球算下来,这笔费用将达到每年94亿美元。

  2004年7月9日,来自6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日内瓦内国际电信联盟专家会议。会议估计,目前约80%的电子邮件是垃圾邮件。网络垃圾邮件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250亿美元。

  (二)社会危害评估。

  社会危害主要表现于对人们的工作、收益、生活以及娱乐和精神境界的危害。

  1、增加破坏机械设备的可能。垃圾邮件通常都可能携带危险的病毒、蠕虫,对电脑硬盘造成威胁。

  2、影响电子邮箱的工作效率。大批量的垃圾邮件能使邮箱堵塞,使的电脑网络速度大幅下降。

  3、耗费收件人的上网时间。在日本,大部分垃圾邮件的内容都是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人们需要至少10秒钟来判断收到的邮件是否为垃圾邮件。如果每天收到几十份垃圾邮件,就得花大约10分钟的时间来处理它们。

  4、影响与客户的正常业务联系,造成间接经济损失。

  5、扩大费用和成本。对通信机构来说,大量的垃圾邮件使它们必须大幅度提高计算机性能以维持邮件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为此所花的成本要么自己消化,要么转嫁到用户身上。

  6、对有用电子邮件的抵消。如手机能够储存的邮件数量有限,超过限度后,旧邮件就会自动消失,大量垃圾邮件会使有用的电子邮件很快化为乌有。

  7、影响接受人的身心健康。据调查,韩国网民收到的电子邮件中,约有80%是垃圾邮件,其中内容不健康的邮件占63%。手机在日本中小学生中已呈普及趋势,一些通过手机发送的色情邮件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8、对人权的挑战。垃圾邮件中有很大部分为色情网站做广告,对用户造成了侵犯,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

  9、动摇了人们对互联网的信心。垃圾邮件不仅阻碍了信息业的发展,损害了人们对于网络交流的信心。

  二、垃圾邮件泛滥的特点和规律

  垃圾邮件的运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并不断地对互联网络造成危害,干扰互联网络的运行,研究垃圾邮件泛滥的规律,有利于我们因势利导加以根治。

  (一)一般规律。

  制发垃圾邮件者一般过程是:制发垃圾邮件人员首先要弄到大量的邮件地址——获得邮件地址的方式很多,最简单的是去买。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所谓用户关系数据库提供商,表面上为企业级用户提供客户资源,一般暗地里都会出售一些客户资料,在售价低廉的同时,还提供详细的客户资料,拿着这样可分类的邮件地址很容易找到客户。目前在网上,有很多小软件可以侦测邮件地址,特点是小巧、高效,例如MailFinder。这些软件同时还提供多种只能推测邮箱的方法,只要限制一下邮件地址的域,然后选择是使用“字典方式”推测还是“穷举法”,开动这种软件,经过几个小时或者几天,软件会自动侦测并记录下几万甚至几十万个绝对有效的邮箱地址。有了大量的邮件地址,就想办法吸引想打广告的客户。

  发送垃圾邮件一般需要服务器,PC电脑速度太慢,就要投入新的硬件。为了抵消服务器的反屏蔽功能,要使用不同的邮件地址来发送垃圾邮件,目的是造成垃圾邮件接收者“防不胜防”。或者匿名发送。所谓匿名发送,就是使接收方根本就看不到发件人地址,也就无从屏蔽了。匿名发送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网站,一些网站提供匿名发送邮件的服务,只要登录这样的网站再发送邮件,就可以使得邮件接收者无所适从。第二种方式是软件匿名。例如GhostMail可以成批的大量发送没有真实发送地址的邮件,接收方根本没有办法屏蔽。

  从信息的发送地址及主题,很难推断出垃圾邮件真正的发送者。发送者总是冠以知名度高的品牌引起人们的注意,骗取人们的信任。为逃避被立法者、法规制订者、技术人员和个人用户追究,垃圾邮件发送者盗用数字ID来隐藏身份。

  (二)大面积扩散的规律。

  1、跨国传播。根据法国和比利时的一项调查,这两个法语国家的垃圾邮件有85%是来自国外的英语邮件,其中1/3来自美国。法国舆论界因此几乎将美国看成了垃圾邮件的源头。

  2、病毒推波助澜。电子邮件外包厂商MessageLabs公司一项报告认为,Sobig.F病毒是垃圾邮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据监测,在Sobig.F病毒出现前,垃圾邮件的数量流量只有全部电子邮件数据流量的不到一半,Sobig.F病毒出现后,使垃圾邮件的比例超过了50%。Sobig.F病毒并非只感染机器和通过大量的电子邮件进行传播,它还会在被感染的PC电脑上安装后门软件,这意味着被感染的PC电脑能够成为一个垃圾邮件发送引擎。这使得Sobig.F病毒轻易地登上MessageLabs公司2003年十大病毒排行榜,拦截的携带有Sobig.F病毒的电子邮件高达32432730封。MessageLabs公司预测,多达2/3的垃圾邮件是由通过被象Sobig.F这样的病毒感染的PC传播的。

  3、收集邮箱地址专业化。在法国乃至欧洲,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的价格仅需约0.0005欧元(1欧元约合1.16美元),与利用传统媒体的庞大广告费相比,用电子邮件做广告的费用微不足道。为此,一些专门收集邮件地址的公司应运而生,它们使用搜索软件在网上收集电子邮件地址,出售给广告商。许多广告商从不经过用户同意就向他们发送邮件,这种做法成了垃圾邮件扩散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电子邮件地址应属于个人或相关法人,未经所有者同意而出售就是违法。

  4、免费电子邮箱传递。目前免费电子邮箱的存在和收费邮箱按年/月付费的模式也不利于从市场角度和监管角度限制垃圾邮件制造者。比照发送现实邮件需贴邮票的方式,有业内人士提出“电子邮票”的创意构想,即服务商不再按用户使用邮箱时间长短收费,而按照其发送邮件的数量收费。由于垃圾邮件制造者多为大批量群发,提高电子邮件成本可从经济角度遏制垃圾邮件之猖獗。但问题在于,目前电子邮件市场中免费邮件之广泛存在使得上述构想成为空想。退一步讲,即使某天全球所有邮箱都要付费,为实施“电子邮票”工程所必须配套的全球邮箱用户数据库及权威认证收费组织两个机构,由于涉及到政府间谈判,其实现也殊为不易。

  5、法律措施的不完备。目前,虽然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确立的反垃圾邮件相关法案或法规对打击垃圾邮件发送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但还有更多的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立法。同时,从互联网自身开放性出发,一部全球标准化反垃圾邮件法案的出台应能更好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操作难度着实很大。

  6、合作机制尚未建立。针对垃圾邮件,各国ISP、ICP等涉及电子邮件服务的公司机构目前大多还是单兵作战,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有时还会发生误解。这种状况不仅使得邮件发送者黑名单资源无法共享,而且分散的反垃圾邮件技术研发带来的标准差异也将给未来的合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7、用户的被动接受。由于投诉机制的匮乏,大多数电子邮件用户对垃圾邮件采取置之不理就地删除的方式,这令不少垃圾邮件发送地址可以长期游弋于封杀视线之外。

  8、商业利益的驱动。少数大型知名邮件服务商、电信运营商为牟取商业利益,将其掌握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用户资料贩卖给进行电子营销的垃圾邮件制造者,或直接通过其自身网络渠道散播垃圾邮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垃圾邮件的推波助澜者往往隐蔽的很深,并不易对之惩罚。

  三、对垃圾邮件法律干预

  随着垃圾邮件日益泛滥成灾,美国网民们怨声载道,业界人士也意识到过滤等技术并非百分之百的灵丹妙药,于是开始对“法治”寄予越来越大的希望。美国波内蒙研究所2003年7月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79%的美国消费者都希望能够从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垃圾邮件的传播。

  法律手段是国家全面干预的重要手段。立法是解决垃圾邮件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只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明确了哪些邮件可以上网,哪些邮件不可以上网,哪些邮件不能随意发出,哪些邮件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发出,哪些邮件发送后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并且以法律的手段确定垃圾邮件监察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机构,刑事侦察机构,才能使电子邮件这片法律真空重新处于法律监督管理之下,并不再出现邮件随意泛滥的局面。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芬兰、西班牙、挪威、丹麦,以及希腊和加拿大、印度等国家都在立法方面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案。各国国内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奉行“决定不参加”原则。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在反垃圾邮件立法上取得了较大进展。1997年7月,内华达州在美国各州中率先就垃圾邮件问题立法。到2003年年底,美国有50个州通过反垃圾邮件立法。综合来看,这些法令基本都将重点放在广告性质的垃圾邮件上。大多数法令都要求商业邮件标题要有明确的区分标记,比如说标题中加英文字母“ADV”字样以代表广告,或者用英文单词“ADULT”让用户知道邮件包含成人内容。这些法令还规定广告性垃圾邮件发送者要提供姓名、住址等真实信息,并特别强调邮件必须附带有效的回复地址。另外,绝大多数法令禁止未经允许使用第三者的域名,以及发送虚假的路径信息。美国绝大多数州的反垃圾邮件法都基于所谓“决定不参加”原则,允许在网民们未提出拒收的情况下向其发送邮件,但一旦用户决定拒收,垃圾邮件制造者必须停止发送,否则就是违法,将受到惩处。根据这一原则,邮件发送者需提供让用户申请拒收的办法,比如说免费电话号码等。

  2002年4月17日,日本公布了《特定电子邮件法》。特定电子邮件是指为了自己或他人营利的目的、没有事先征得接收方同意就发送的电子邮件。法律规定,特定电子邮件必须在标题上标明用意,发送邮件者要注名姓名、住址和发送地址;如果邮件遭到用户拒绝,禁止再次发送;违背上述规定将被视为妨碍电子邮件通信,有关部门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用户对特定电子邮件有意见时,有关机构必须认真对待;为了防止特定电子邮件妨碍通信,进行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机构有义务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拒绝为利用虚假网址向众多用户发送的邮件提供服务。

  1999年,英国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是主要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从2003年12月11日起,在英国传送未经授权的垃圾邮件将被定为犯罪活动。英国企业如果想传送大宗电子邮件或是文本信息,必须首先获得接收者的许可。未经授权电子邮件发送者将面临罚款处罚,除非接收者事先同意接受这些邮件。新法律还允许接收者对发送垃圾邮件的企业提出诉讼。不过,虽然向消费者传送垃圾邮件是受到禁止的,但根据上述法律,可以向企业发送未经授权的垃圾邮件,即便这样,发送者也必须允许接收者自由做出是否接收的选择。     

  (二)载明有效的回复地址。

  2001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电子邮件都必须注明一个有效的邮件回复地址,以便用户决定是否从邮件目录中接收该邮件。对于违反规定的发件人,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有权采取行动,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向联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商为每封邮件支付500到5万美元的赔偿。由于《反垃圾邮件法案》针对合法发送垃圾邮件者设定了许多规范,比如广告中必须加入公司名称与地址;不得使用捏造的回邮email地址;邮件中必须有机制让收信者取消订阅等等,这就给大多数所谓“良性”的垃圾邮件留下了广阔的天地,只要“合法”发送垃圾邮件就可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证。

  (三)标明广告和联系方法。

  2002年1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了《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规则要求商业电子邮件在主题栏中必须注明“!广告!”,并在邮件中明确标明联系方法。如果在电子邮件中没有注明当消费者不希望接收此类电子邮件时的联系方法,则必须在主题栏中注明“!无联系方法!”。所有邮购、传销以及兼职介绍的电子邮件广告,以及交友类服务和成人图像发送服务都必须遵守该规定。经济产业省表示,消费者只要收到以“!广告!”为主题的邮件,不看内容就可直接删除,或者用软件将以此为主题的电子邮件自动过滤。与此同时,消费者商业委员会还通过互联网公开了《关于管理单方面邮件广告的建议》,普通民众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以便经济产业省对电子邮件广告进行进一步规范。

  韩国信息通信部规定,垃圾邮件的标题必须注明“广告”或“成人广告”字样,以便不愿接收这类信息的用户可以在垃圾邮件过滤选项中进行设置,将标题里带有“广告”字样的邮件过滤掉。但一些公司和个人钻空子,采用“广 告”或“广_告”等变体发送垃圾邮件,以对抗过滤。针对这种情况,信息通信部规定,从2003年7月起,凡在韩国国内发出的未经收件人许可的广告电子邮件,必须在标题上注明“@”标记,并在邮件后附上使收件人能够提出拒收垃圾邮件的申请的免费电话号码。该措施目的在于让过滤系统能通过识别标题中的“@”符号来更有效地拦截垃圾邮件。违反这项规定的垃圾邮件发送者最高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或被勒令停业,多次被查出违反这项规定的最多可被判处3年监禁。韩国信息通信部还设立了“非法垃圾邮件对应中心”,接受网民的投诉,对垃圾邮件进行调查与追踪。

  (四)禁止使用虚假的头文件信息。

  2003年12月16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正式签署了一项法案,批准了《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行销邮件骚扰法(CAN-SPAM)》。这个反垃圾邮件法将在200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反垃圾邮件法禁止在商业促销电子邮件中使用虚假的头文件信息,并且要求主动发送的电子邮件要包括收信人可以不再接收这种邮件的选择。违反这项法律者每封电子邮件可处罚金250美元,最多可处以罚金600万美元,科刑期最高为5年。

  (五)网络服务商应当提供封锁软件。

  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上网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七)禁止使用非法入侵设备(间谍入侵设备)。

  2002年5月30日,欧盟议会批准了《反垃圾邮件及保护在线隐私权法》。这项法令禁止在未取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但这一法令因一些成员国没有通过相关的立法而未能得到充分落实。2004年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加大反垃圾邮件的力度。措施中包括增加执法者的权力以跟踪和起诉垃圾邮件的发送者、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利用相应软件过滤和阻挡垃圾邮件以及加强反垃圾邮件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新的措施限制企业使用cookie文档和其它能获得访问它们网站的用户信息的设备,企业要先得到用户允许,才能获取、保留并出售这些信息。悄悄进入计算机硬盘并窥视用户的间谍软件(Spyware)也成为非法软件。欧洲将只允许警察和应急服务机构通过用户卫星连接的移动电话查找用户的位置。

  (八)禁止向第三者泄露个人信息。

  韩国国会在2002年11月8日审议了反垃圾邮件的议案,正式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以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案》。按照该法案,韩国将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将处以1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1100韩元合1美元)。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九)保护未成年人。

  1998年,《美国儿童网上保护法》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并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第一次违反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0美元的罚款。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

  (十)加大处罚力度。

  在瑞典,根据议会讨论通过的一项议案,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垃圾邮件制造者,可处以最高可达500万瑞典克朗(约合67.3万美元)的罚款。2003年9月9日,意大利当局公布的反垃圾邮件规定,如果个人在网上发送垃圾邮件,将被课以最高达9万欧元(约合9·7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公司为达到盈利目的,有系统地发送垃圾邮件,有关人员可能被判3年以下的监禁。2003年12月19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澳大利亚的反垃圾邮件法案在获得王室同意书120天之后将在2004年4月11日成为法律。从2004年4月11日起,坚持滥发垃圾邮件的企业每天最多可罚款110万澳元,约81.1万美元。

  四、打击垃圾邮件犯罪的国际司法实践

  一些互联网络发达起步较早的国家,不但制定了法律手段来干预垃圾邮件,而且在干预垃圾邮件司法实践方面已有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垃圾邮件犯罪的判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对以匿名形式发送于色情和迅速致富的“垃圾邮件”者绳之以法。2000年12月13日,46岁的Jason Garon被指控向美国在线的订户滥发了数百万封“垃圾邮件”,他还把邮件伪装为是从IBM的互联网提供商ibm.net处发出的。他以匿名形式发了关于色情和迅速致富的“垃圾邮件”,并利用了市场图像室公司的电脑资源,导致该公司的内部网络瘫痪,给公司造成了1.8万美元的损失。 Jason Garon所发的邮件被追踪到了他在加州Orange县的办公室。调查人员随即逮捕了他,并查封了他的电脑。Jason Garon面临7年的监牢。

  (二)对以欺诈手段发送垃圾邮件者绳之以法。2003年12月11日,弗吉尼亚执法部门逮捕并起诉北卡罗来纳州的一位男子,该男子涉嫌4次使用欺诈手段发送垃圾邮件。他被控告违反商家所能发送信息的数量限制,并伪造信息。按照弗吉尼亚法律的规定,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该州法律还规定,对于每次违法行为,可处以1-5年监禁与最高可达2500美元的罚金。

  (三)对区外发送垃圾邮件者不予追究。2003年12月,世界传媒巨头——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将佛罗里达州的一些电脑技师告上了法庭,说他们协助一些大的互联网运营商发送垃圾邮件。然而,一联邦法官否决了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的诉求。佛吉尼亚地区法院的法官克劳得·希尔顿认为,时代华纳公司的办公范围属于该法院的辖区,而且确实受到了一些垃圾邮件,但由于被告在佛罗里达州,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法院没有权限去管他们。

  (四)对未注明“广告”垃圾邮件制造者绳之以法。2003年10月7日,美国密苏里州检察长首次向在圣路易斯的美国地区法院对两位垃圾邮件发送者提起了诉讼。诉状指控佛罗里达州棕榈海滩的Phillip Nixon和佛罗里达州Boca Raton的Fundetective.com网站的业主违反了反垃圾邮件法。密苏里州反垃圾邮件法于2003年8月28日开始施行。法律要求商业性电子邮件在主题栏目中要注明"广告"的字样。与成人用品相关的内容必须要注明"广告:成人"的字样。这个法律还禁止市场营销人员在接收对象第一次收到广告电子邮件就表示决绝之后再次向这些人发送促销电子邮件。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0美元,每天罚款数额不超过2.5万美元。针对Jay Nixon的诉讼指控他发送没有注明广告字样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并且违反了不顾别人反对再次发送促销邮件的规定。检察长Nixon要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禁止所有被告进一步违反这个法律。

  (五)对未被邀请发送垃圾邮件者绳之以法。2003年10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克拉拉县高级法院宣布,对一家被控向他人电子邮件信箱发送数百万封垃圾邮件的公司处以200万美元的罚款。这是加州司法部门就垃圾邮件案作出的首例判决。这家没有网址的“PW市场销售”公司在未被邀请的情况下,以虚假名称发出数百万封垃圾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兜售39美元一本的关于如何发送垃圾邮件的书以及加州居民的电子信箱地址簿,为垃圾邮件发送工具进行广告宣传。“PW市场销售”公司违反了1998年通过的反垃圾邮件法,公司没有提供给收件人有关的免费号码,使收件人不能通过电话来制止垃圾邮件的发送;该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没有一个有效的邮件回复地址,或是表明是广告的标志,违反了有关法律。此外,该公司还被指控非法闯入他人的计算机网络,使监管部门无法追查到其发送的垃圾邮件的来源。加州1998年就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2003年1月起实施的新的反垃圾邮件法进一步规定,个人也可以对发送垃圾邮件者提出起诉,可要求被告在赔偿垃圾邮件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按每封垃圾邮件1000美元或每个案件100万美元要求赔款。

  2003年5月23日至24日,俄罗斯手机“GSM”运营商“乌拉尔斯基GSM”公司的雇员们向警方报案,称自己的手机客户当中有15000人收到了很多毫无用处的广告信息。随后警方展开调查,并盯上了车里宾斯克的学生蒂姆特里-安德洛索夫。法庭文件显示,这名学生此前一直在手机接收方没有表示愿意接收其短信息的前提下向手机接收方发送广告短信息,他的这种行为不仅给手机客户的手机造成信息堵塞,而且极大程度上骚扰了手机用户的生活。2004年6月22日,蒂姆特里-安德洛索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3000卢布(合100美元)的罚款。俄罗斯法院对其指控的罪名是“恶意制造手机垃圾信息并加以大范围传播,造成别人手机信息堵塞”,也就是说俄罗斯方面是以恶意制造手机垃圾信息的罪名将这名学生判刑。俄罗斯国内此前一直没有对手机垃圾信息以垃圾邮件的现象进行专门的立法。针对网络行为进行立法目前在俄罗斯正处在讨论阶段。

  (六)对匿名发送垃圾邮件者绳之以法。2003年10月1日,日本警视厅在山口县下关市逮捕了一名乱发电子邮件的韩国人。2003年3月4日到11日,这名韩国人利用在网络公司工作之便,匿名发送了300万封广告宣传邮件。这些邮件不仅给用户造成了干扰,而且由于发信地址不详,其中20万封被退回邮件服务器,公司为删除这些退回的邮件用了两天时间。

  五、反垃圾邮件的国际司法合作

  根据一个名为“CAPITAL”的德国网站提供的数据,德国网民收到的垃圾邮件中有大约60%来自北美。而如果真要对这些邮件的发送者提起诉讼,则涉及到跨国问题。类似的案件往往费时耗力且最终可能不了了之,很难有个理想的审判结果。垃圾邮件已成了全球网民都可能面对的一个问题,网络的特点在于它的没有界限,完全开放,垃圾邮件也因此成为一个不分国界的问题,,真正要解决,还得全球联合行动。如果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相关的法律文件,以能够绕开其它一些法律条文的烦琐规定,对全球范围内的垃圾邮件发送者加以罚款甚至判刑,必然会收到最佳效应。目前许多国家正在酝酿合作的步聚、方法和措施。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欧盟国家尤为迫切,提出参与国际合作设想。而在主张互联网络自由化的某些国家,相对滞后,它们对国际合作还束手无策。所以,在国际合作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003年4月17日,澳大利亚信息经济国家办公室提出的一项报告建议,澳大利亚应当积极地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以制止垃圾邮件。如果澳大利亚政府同意这项建议,澳大利亚就将在国际上成为第一个对未被请求的垃圾电邮采取反击攻势的国家。研究报告建议政府与诸如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论坛(APEC)这类机构合作,以便游说其他国家政府制定反垃圾邮件法。报告认为,技术反制措施或全球协调是最有希望的两个可制止垃圾电邮不断泛滥的措施。这份46页的研究报告是提出的,报告还建议澳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双边谈判。

  近期召开的国际互联网协会第11届年会第一次对互联网的“管制和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会上各国代表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制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2004年7月,国际电信联盟提出计划用两年的时间控制网络垃圾邮件的泛滥。国际电信联盟认为,治理垃圾邮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信息业应积极推出反垃圾邮件的新技术,消费者也应得到更好的教育和警示。国际电信联盟敦促各国政府加紧进行相关立法,并建议对恶意传播垃圾邮件的犯罪分子提起跨国刑事诉讼。

  六、中国反垃圾邮件的现状与措施

  中国是垃圾邮件的受害国,同时也被认为是垃圾邮件的产生国,因此,中国反垃圾邮件的任务是很繁重。中国反垃圾邮件工作才刚刚起步,现在仅限于行业性的反垃圾邮件的约束的阶段,更谈不上其它法律、行政措施和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受到垃圾邮件的损害,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提出的意见和批评,迫使我们奋起努力,尽快解决垃圾邮件泛滥的问题,出台一些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措施,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中国,垃圾邮件大多数是企业的广告邮件。据估计,靠发送所谓“垃圾邮件”挣钱和生存的个人和小公司总数在1000家以上。2000年,根据加州非营利的反垃圾邮件组织MAPS(MailAbusePreventionSystem)的统计,该组织所收集的应该防范的电子邮件或者服务器共有2800个,在这个名单中,5%来自中国。源自中国的垃圾邮件的构成相当复杂,大部分并非出自中国人之手。有的是由欧美国家的垃圾邮件发送者通过中国的服务器发出的,有的是由中国的垃圾邮件发送者以中文邮件的方式发出;有的是由在中国工作的美国垃圾邮件发送者发出。

  美国反垃圾邮件组织的成员林弗德说:“我们发现许多垃圾邮件团伙,例如81832.com就在中国进行操作。还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垃圾邮件团伙,他们使用一个叫做MrBill@btamail.net.cn的邮箱,也在中国进行操作。”2001年,发自中国电信的电子邮件开始被英国网络公司UXN屏蔽。当时诸如一些著名的网络服务商也都上了反垃圾邮件组织的黑名单。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负责协调邮件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共同对付与日俱增的垃圾邮件。 2003年12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宣布,对未反馈回处理结果的有关IP地址,且继续发送垃圾邮件的,从12月25日零时起对其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施封堵过滤措施。这是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11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垃圾邮件服务器名单(第二期)”之后的又一项有力措施。反垃圾邮件立法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应当先制定部门规章,再过渡到国务院行政法规,最终实现全国人大立法。

参阅资料

1、李士林、郑友德:“欧盟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保护的发展研究”《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一期。

2、林瑞珠:“台湾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现况与因应”《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一期。

3、罗玉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一期。

4、易继明:“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法律意义”《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一期。

5、肖又贤:“论电子商务信用保障机制的建立”《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三期。

6、章田:“俄罗斯首次惩罚手机垃圾信息制造者”,中国新闻社,2004年6月24日。

7、刘塞军:“欧盟将禁止滥发商业电子邮件”,新华社,2003年10月14日。

8、欧洲时报:“欧盟将加大力度消除垃圾邮件”,2004年2月6日。

9、张明:“中国处理垃圾邮件浪费的GDP高达48亿”新华社2004年5月24日。

10、沈娟:“反垃圾邮件不仅要靠立法”, 《国际金融报》,2003年12月26日 。

11、颜亮:“清扫垃圾邮件成各国网络管理重点”, 新华社,2003年12月18日。

12、司久岳:“美加州首判垃圾邮件案”,新华社,2003年12月20日。

13、潘治:“电子邮箱拒绝垃圾”,《市场报》,2003年11月10日。

14、毛磊: “美国网民可起诉垃圾邮件制造者”,  《市场报》,2003年11月10日 。

15、杨骏:“法国治理垃圾电子邮件”,新华社,2003年10月13日。

16、戴军:“澳将立法严打垃圾电邮 ”,《光明日报》,2003年9月18日。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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