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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02-08 12:24

  本文关键词: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2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兴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是各地提供阅读服务和信息咨询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自治区)级图书馆、市(地)级图书馆、县(市)级图书馆及相应级别的少儿图书馆。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要在全社会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问广大群众进行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2.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参与扫盲计划与实施,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素养与文化水平;
3.开发文献信息资源,提供信息服务,在发展地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普及信息查询和计算机、网络利用技能;
4.搜集,整理与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区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协调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关系;
    (六)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证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一)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建设方案;
    (三)公共医书馆的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共图书馆业务章程和业务工作;
(五)公共图书馆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和广西桂林图书馆是广西公共图书馆事业网络的中心,对全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区主管部门实施全区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二)组织、指导全区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图书馆学的研究;
    (四)组织、指导全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内,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名、馆址,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必须严格管理,其调拨、馈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侵占,随意报废和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地区,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辖区的人口分布、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公共医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购书费、人员工资与职务津贴费、公务费、业务费分别自各级财政拨付。其中购书费不能低于总经费的百分四十,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  幅度应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并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政府鼓励单位、社会团治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物。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和读者服务的需要,积极引进文献存储、加工和传递的现代化设备,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要统一组织、协调、分工、合作,加速馆藏各类联合目录数据库及广西地方特色文献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积极采用自动化管理手段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加大自动化建设的力度,各图书馆要逐步建立局域网并逐渐进入广域网,为文献资源的共享莫定基础。
第四章  读者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省(区)级图书馆为64小时以上:
    (二)地(市)级图书馆为56小时以上:
    (三)县(市)级图书馆为48小时以上: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省(区)级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
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主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宣传专栏、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普及情报信息意识,帮助读者利用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第十九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免费借阅书刊资科;    
    (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要求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进行定题服务;
    (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六)向主管部门或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规定交纳书刊材料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地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公共图书馆在进行二次文献开发、信息服务、课题服务、非书资料、网络资源的服务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五章  书目资料的收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自己的服务对象和任务逐步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应重点收藏有关改革开放、高科技和促进广西经济的文献,各级地方文献应尽全搜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书馆应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写目录等业务工作的技术规程。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自治区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新入馆的书刊资料,应及时登记并投入流通。对已破损或陈旧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书刊资料,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五条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广西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科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2本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桂林图书馆收藏。各地县应参照此规定将出版物送当地图书馆收藏。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要加强藏书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别要加强防火、防虫、防水、防霉变管理,并教育读音爱护书刊资料,制止损毁、盗窃书刊资料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馆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馆内行政和业务工作、根据专业职务聘任制度,馆长有人事聘用权,按照财政制度馆长有编制、申请下年度预算.执行本年度预算和报告上年度决算权。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1—3名。
正、副馆长应认真执厅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有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主管业务的馆长(或副馆长),省馆应具有图书馆专业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市(地)馆应具有图书馆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县(市)馆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其任免除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处,报自治区、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图书馆藏书量、服务阵地、项目、开放时间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行政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总编制额的百分之十七。少年儿童图书馆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参照同级图书馆标准定编并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图书馆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图书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工作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水平、身体健康并受过图书馆专业培训,省馆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水平。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图书馆应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定向培训。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积极实施本办法者,各级政府部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图书馆(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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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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