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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利用实例_档案部门取消利用档案收费

发布时间:2016-10-08 20:11

  本文关键词:档案利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

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包括取消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项目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包括国家档案局在内的18家中央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发出《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期二版),其中包括取消档案部门档案利用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通知》强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7月8日 总第2480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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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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