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2016_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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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重新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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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简要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颁布是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重大意义:
受海内外广泛而高度关注的《反分裂国家法》,经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于2005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和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壮举,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虽然只有短短的1000字,但却是国家最重要的大法之一。
它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昭示这部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体现了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它既充分展现大陆争取两岸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也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不可动摇的决心。它将凝聚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成为反对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利器。
在此之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反分裂法。在中国近代史上,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政府割让大片领土;二是帝国主义支持分裂势力、扶植傀儡建立“独立国家”,把中国领土从祖国分离出去。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自晚清以来一直没有能够制定一部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专门法律,这是历史的遗憾和教训。
当前对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大的现实威胁是“台独”势力猖狂的分裂冒险活动。李登辉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和“两国论”葬送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两岸关系发展的良好势头。陈水扁和民进党2000年上台后变本加厉地推行“台独”路线,公然否认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抛出“一边一国”论,提出“公投制宪”,大搞“台湾正名”、“去中国化”,实行“渐进式”台独,叫嚷要通过修改宪法,实现“法理台独”,并提出“公投制宪”时间表——实则“台独”时间表,步步升级,把两岸关系推向战争的危险边缘。
正是为了遏制这股危险的分裂逆流,避免国家和平统一的前景遭葬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时度势,毅然制定和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时的。用法律这个强大的武器来捍卫国家和民族最高和核心利益,这是确保国家统一的一项重大的、根本性的举措。
《反分裂国家法》虽然专门针对台湾问题而制定,关于和平统一的许多方针政策针对台湾这个特殊历史条件下造成的特殊问题而提出,但这不等于说,它的意义仅仅限于台湾问题。事实上,这部大法关于反对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以及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干涉等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适用于一切反分裂斗争;任何时候,任何地区,任何人,任何集团和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企图把中国的领土分裂出去,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这部大法具有普遍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历史告诉我们,反分裂,与反外国干涉是紧密相连的。中外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现代史一再证明,凡内部闹独立、闹分裂,都一定有外国势力勾结和支持。没有外国势力的支持,分裂是闹不起来的,即使闹起来,也是难以成功的。《反分裂国家法》明确指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这从根本上表明中国反对外国势力企图干涉海峡两岸事务的严正立场。
反分裂,必须有强大的国力做后盾。 《反分裂国家法》为我们提供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个武器威力的大小, 取决于国力的强弱。如果国力不强,内部不团结稳定,仍然会给分裂主义分子和外部敌人提供可乘之机,法律的武器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发展放在首位,决不能放松努力,要不断增强国力,包括经济、科技和国防的实力。必须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反分裂国家法》将进一步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反对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感。 任何人、任何政党和政治势力,决不能走上闹独立、闹分裂的犯罪道路。谁胆敢这样做,他就是全体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必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声讨和痛击。当国家面临分裂危险的时候,义无反顾地投入反分裂的斗争是每个国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反分裂国家法》既给政府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又加重了政府的政治责任。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核心利益,捍卫这种利益,是国家当政者的第一位责任。有了这部大法,政府可以高举法律的大旗,动员全国人民,动用全国一切资源和手段,彻底粉碎一切分裂图谋。当然这部法律也不允许政府向分裂主义者和支持他们的外部势力作出任何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妥协。中国近代史上那些悲剧决不能重演。
反分裂国家法是针对什么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对于“台独”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一、这项立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集中中华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确定中国人民决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重大战略举措。
“台独”势力猖狂进行分裂国家、分裂中华民族的罪恶活动,是不断造成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根源,所以,反对分裂国家,扼制、制裁“台独”,团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爱国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可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这项立法酝酿已久,现在进行,,条件成熟,而不是如一些境外媒体所猜测的,为了一时应对什么情况而心血来潮。当然,这项立法的确有极强的针对性。人们还记得,2004年5月9日,正在英国访问的温家宝总理在伦敦与当地华人代表座谈时,“全英华人华侨中国统一促进会”会长、76岁的单声先生向温总理建议:“在目前,台独势力猖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法,一定要尽快制定,而且刻不容缓。”温总理立刻回答:“你关于国家统一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温总理之所以如此明确地回应,正是因为这项立法已在国内酝酿中。至于名称不采用“统一法”,而定名为 《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思路严密,界定精确。《反分裂国家法》无论具体条文如何,首先就明确了两项前提:第一,自从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以来,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峡两岸都是统一的中国的一部分,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是如原东、西德,朝鲜半岛的韩国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那样,一个统一的民族分裂为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再争取统一。东、西德已经实现了统一,朝鲜半岛南北两方正在为争取统一而努力;中国台湾海峡两岸的统一,其性质与德国的统一,正在进行的朝鲜半岛的统一完全不同,不是分裂成两个主权独立国家的统一,而是主权统一完整的一个中国,尚处于分治状态的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统一。中国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没有分裂,也不允许分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根本否定了“台独”势力的“一边一国”的邪说,也提醒那些虽然赞成实现两岸统一,但又错误地认为海峡两岸现在处于“分裂分治”状态的爱国者,试图以“邦联”、“联邦”、“屋顶论”等方式争取两岸统一,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二、这项立法针对性极强,是扼制“台独”、惩治“台独”的锐利武器;是根除制造海峡两岸紧张局势乱源,保持海峡两岸间和平、稳定,不断加强广泛交流的保障。所以,它又是造福于海峡两岸同胞的立法,维护台海和平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和平发展的立法。由于它有极强的惩治“麻烦制造者”“台独”势力的功能,所以它又是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事业,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立法。
祖国大陆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起,相继提出了“叶(剑英)九条”、“邓(小平)六条”、“江(泽民)八点”、“胡(锦涛)四条”,以及“5·17声明”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轴,是将这些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转化为法律,而同时也会明确界定什么是分裂国家,怎样惩治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世人都已看清,“台独”势力玩弄分裂国家的把戏,可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从“以武拒统”到“决战境外”,从“台湾主权独立”到海峡两岸“一边一国”,从“政治台独”到“去中国化”的“文化台独”,从制造岛内族群分裂到公然割裂海峡两岸中国统一的领土主权,从“渐进式台独”到“统、独由台湾全民公决”,从“隐性台独”到“修宪、制宪”的“法理台独”,无所不用其极。“台独”势力很得意,认为祖国大陆既不能下决心打台湾,又阻挡不住其分裂国家的进程。可是,“台独”势力太自作聪明了,他们忘记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就是要制服“台独”这个妖魔,为海峡两岸的发展,为两岸人民,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
三、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必然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政治影响。
首先,祖国大陆将实现两岸统一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国家立法,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不可动摇的反对分裂国家的坚强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次,这项立法将是既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为中心,也会清楚地确定分裂国家的犯罪表现及惩治办法。这使建立海峡两岸及世界范围内的爱祖国、反分裂、反“台独”、促统一的最广泛的大联盟,有了法的依据,也是对海外华侨、华人爱国爱乡的建议的尊重和采纳。第三,这项立法在台湾岛内会引起强烈反响,各种政治势力都会更加认真地审视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道路。陈水扁叫嚷“一边一国”,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还是他当“总统”依据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明文确定海峡两岸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所以,陈水扁的 “一边一国”,就是地地道道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封堵一切妄图通向“台独”方向之路。台湾的一些党派,也将由于祖国大陆已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而思考维持两岸和平、稳定之策。比如,筹划与大陆交通行业协商,以便实现鸡年春节两岸双向、多点、对飞直航,以适应在大陆经商及两岸间节日探亲访友数以百万人之需求,就是创造两岸关系缓和气氛的一项努力。如果台湾当局仍像羊年春节那样,破坏两岸民间双向直航,无论以什么为借口,都无法向台湾人民交待。对这项立法,台湾民众会有一个认识过程,开始可能怀疑甚至反对,在“台独政治”挂帅的台湾社会,这是可以想见的。然而,“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有了这项立法,可以使台湾民众逐步认清是谁在“卖台”,又是谁真正“爱台”、“尊重台湾民意”。第四,这项立法会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与中国友好的国家会更坚定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并为世界和平发展作出努力的良苦用心,从而使“台独”势力在国际上没有立足之地。与中国早已建立了外交关系的美国,在中美关系的进程中,始终处于矛盾状态。美国政府从其全球战略出发,必须要与中国合作,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但它又想遏制中国的发展,所以,一直以美国的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干涉中国内政,不断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号,在台湾海峡两边采取钟摆政策,把台湾当做牵制中国的棋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两国间的政治分歧,但是美国仍然不肯放弃台湾这颗棋子,不肯废除《与台湾关系法》。正是这个问题严重影响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虽然美国有关当局近来多次表示,目前中美两国关系处于建交以来的最佳时期,但却因美国仍有《与台湾关系法》,使中美关系很难发展到友好合作的新阶段。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给美国从台海问题上抽身,设下了一个体面的台阶,如果 “台独”势力胆敢枉行,单方改变台海现状,中国依法惩治“台独”,纯属中国内政。如果美国以《与台湾关系法》为借口,介入台海问题,就把自己置于侵略者的地位。因此,美国政府应认真考虑如何尽快摆脱“台独”这个“麻烦制造者”带给美国的麻烦乃至危险。事实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项立法草案时,美国政府表示,台湾海峡没有出现升高紧张局势的迹象。从美国政府官员的表态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正在理解中国这项立法的正当性。如果美国政府能从中美两国的长远利益和世界大局出发,正确对待中国这项立法,排除中美两国发展友好关系的障碍,中美两国关系的前景将十分广阔。日本小泉内阁也应当从中国的这项立法中,对其鼓励“台独”势力的举措有所检讨,不要在中日两国关系中制造新的麻烦。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完成并颁布实施《反分裂国家法》的极其重大的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
《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首先是中国13亿人民民意的要求,是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活动的需要,同时,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反分裂国家法》把祖国大陆20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对台方针政策法律化,表明了推进两岸关系发展、致力国家和平统一的决心和诚意,必将对反对和遏制“台独”、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及促进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发挥重大的现实作用,并对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内容: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反国家分裂法》?《反分裂国家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下面请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经过表决,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不仅是反“台独”斗争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发展与推动两岸关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祖国大陆的对台方针、政策开始走向法制化,也标志着祖国大陆的反“台独”斗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必将对遏制“台独”的斗争和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向世人昭示了中国人民反对分裂国家、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定意志和强大民意。
中国人民具有悠久的反对分裂国家、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的光荣传统。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人民为了维护国家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1949年国共内战结束后,蒋介石集团退踞台湾。由于各种内外原因,两岸长期处于分离与分治的局面。虽然两岸至今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也深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主流社会的承认。陈水扁当局近年来不断加紧推动台独分裂活动,就是试图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妄图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尤为严重的是,台独分裂势力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以所谓法律形式改变大陆和台湾从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这些危险行径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安。因此,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制止愈演愈烈的台独分裂活动,得到了包括海内外炎黄子孙在内的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衷心拥护和赞同,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届群众在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的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意愿、广泛的共识和共同的意志。《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正是反映了这种全民的共同意志,并且把全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更具强制性与约束力。
2.《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以法制“独”,标志着祖国大陆的反“台独”斗争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自李登辉上台以来,台湾当局不断推动“台独”活动,不断挑衅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与现状。祖国大陆进行了多次反“台独”斗争,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对台政策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陈水扁当局推动台独活动变本加厉,通过所谓“公投”、“制宪”、“正名”、“去中国化”等,不断谋求与推动“法理台独”,甚至还抛出了所谓“公投”、“制宪”、“建国”的“台独时间表”,图谋在2006年进行“公投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法”,使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完整的国家”。因此,两岸关系形势异常严峻,台海和平面临挑战,国际社会深感忧虑。《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是对台独势力推动台独活动尤其是推动“法理台独”的有效遏制,是运用法律手段避免两岸现状被改变和促进和平统一,意义十分重大。长期以来,我们对台工作都是以“方针”、“政策”等政治宣示的形式出现,主要是采取舆论斗争、政治斗争等手段揭露“台独”阴谋。《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使我们转向以立法形式,以法律手段反“台独”,把反“台独”、反分裂上升为国家意志,大大提升了对台政策的层次,拉开了依法反“台独”的序幕,这无疑是新形势下对台工作的新突破和新发展。
3.《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对稳定、推动与发展两岸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可以说击中了“台独”分裂势力的要害。陈水扁当局极为恐惧,并对祖国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恶毒的歪曲和攻击。陈水扁竟宣称,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企图片面定义、改变台海现状”,为武力犯台建立法律基础。台“陆委会”官员也称,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战争授权法”。陈水扁当局攻击《反分裂国家法》的目的,就是企图混淆视听,误导民众,挑起台湾民众对祖国大陆的敌对情绪。
实际上,《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防御性的法律,目的是防止“台独”势力分裂中国,以维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在两岸问题上,越坚决地遏制和制止“台独”分裂活动,越有效地保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就越有利于两岸关系的稳定,也就有利于和平统一的前景;反之,一个中国原则越被削弱,两岸现状越被破坏,两岸的和平就越难保障。“台独”没有和平,分裂没有稳定。2300万台湾同胞都不愿意因为“台独”,而使两岸的和平难以为继,两岸的发展受到破坏。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就是通过维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和现状,来保护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反分裂国家法》的内容还包括促进和鼓励两岸人民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流,加强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相较于过去的对台方针、政策,这次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无疑进一步提升和突出了两岸交流在增进两岸关系、造福两岸人民方面的巨大功能和意义,对推动两岸交流会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台海及世界和平。
《反分裂国家法》自始至终贯穿着祖国大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坚决反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这样一条主线。其宗旨和立脚点是维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通过保护现状,来维护台海和平,以保护两岸中国人的利益。
20世纪50年代末,毛泽东曾指出:“台湾问题很复杂,又有国内问题,又有国际问题。”应当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台湾问题的国际因素又有了新的发展变化。台湾问题不但与中国的发展与和平崛起息息相关,而且也对中国所处的外部环境与大国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美、日、欧及东南亚等国家都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都主张维持台海两岸现状,都担心“台独”引发台海战争,危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实际上,过去几年,不断有亚太国家对岛内“台独”活动的加剧感到忧虑与警觉。所以,《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通过有效地遏制“台独”活动,不仅有利于两岸人民的利益,也有利于亚太国家的利益。通过减少“台独”冒险活动的威胁与挑战,有利于维护台海的稳定,也有利于亚太安全与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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