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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2:42

  本文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7-29 10:44:34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设立“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软件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资金按照“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

元。

第六条  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证书颁证日后6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第七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资助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第十条 资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取消资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资助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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