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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基本原则_档案法_档案提供利用

发布时间:2016-05-31 07:06

  本文关键词:档案利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档案提供利用 - 档案提供利用

 

档案提供利用 - 正文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作了规定,并明确档案馆(室)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职责和社会组织与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提出了“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的原则。因档案室和档案馆在性质、任务等方面的区别,在提供利用服务的读者对象、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档案室是机关、单位的组成部分,档案主要是为本机关、单位工作服务,一般以查阅方式为主。各级国家档案馆属于科学文化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有:阅览室阅览、摘录,复制,咨询,提供凭证,档案陈列、展览,发行档案缩微胶卷,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办档案刊物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档案(见档案宣传出版),根据档案内容加工整理参考性资料,以及与国外交换档案或档案复制品等。

档案提供利用

  档案提供利用的程度受社会制度、开放年限、开放范围、保密要求和利用手续等制约,同时也受馆藏结构、数量、保管整理状况以及开放利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档案提供利用的结果是衡量档案馆(室)工作质量的标志,同时又可通过它了解社会需求的变化和满足程度,从而调整和改进整个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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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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