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农业期刊 >

复制婚姻登记档案_婚姻登记查询_《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13 14:02

  本文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归档章式样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附件4:备考表式样

  附件5: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5a 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5b 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5c 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5d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附件6: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婚姻法是处理婚姻问题的特殊单项法律,有自己特有的婚姻法原则,结婚栏目介绍了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如2010新婚姻法内容等,与读者朋友们共享。

婚姻法的内容主要是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是处理离婚案件和结婚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结婚栏目精心归纳了婚姻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最新出台的2010新婚姻法内容以及婚姻法原则等,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赔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株洲市四季琴房小提琴钢琴名师执教
大连菲度国际舞蹈培训中心
华翎钢管舞南通分校

  • 一只耳朵垂缺损百分之13是轻伤吗【1个回复】
  • 我能要回公司的钱吗?【3个回复】
  •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 联系我们


      本文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7027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xxkj/7027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984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