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教育期刊 >

中华职业教育社官网 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2)

发布时间:2017-12-09 06:01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它的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社工作,对外代表本社。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总干事任免;

(五)增免理事;

(六)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七)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总干事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程序审查批准省级新建地方组织;

(五)按程序审查批准省级地方组织领导机构调整事宜;

(六)决定副总干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级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综理本社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地方组织包括省级、省辖市级、县级组织。地方组织的筹备和建立,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组织须将新建立的下一级组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地方组织的名称须在“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前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有条件的按程序可经上一级社批准,设筹备组,负责该地区社务工作。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社员可编为社员小组、联合社员小组,受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社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社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社务委员会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社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社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缩短或延长。各级社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需要时,可设秘书长),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组织根据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本社的基层组织是社员小组。社员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员小组。由社员推举组长、副组长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必要时亦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三条本社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结合实际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

(三)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吸收社员,收缴社费,传递社的内部刊物。

第七章 干 部

第三十四条 本社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社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社注重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必要的选拔和考核机制,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特别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建言献策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工作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社内外的批评与监督;

(五)具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以律己、甘于奉献的思想品格。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要加强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认真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第三十八条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八章 社 徽

第三十九条 本社社徽图案,外环图形代表大脑,环内图形代表双手,其含义为“双手万能,手脑并用”。本社社徽为中华职业教育社及各地方中华职业教育社专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第四十条 本社社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和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的标志,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全国组织设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机构称为总社。

第四十三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英译名是: 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VEA。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文编号:126930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yywskj/1269306_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5ae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