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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09 09:46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
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第八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九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本文编号:3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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