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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3120218518

发布时间:2017-12-16 03:30

  本文关键词: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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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洽商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就榆林市沙河口村综合市场消防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榆林市沙河口村综合市场消防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1.2、 工程地点:榆林市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室内部分(包括出室外 1.5 米)消火栓系统、自动的设备安装的调试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2.1、本工程按施工蓝图,包施工费(不含主材、辅材及工具耗材、设备)的承包形式。包含人工,机械(切割机,电焊机,套丝机,台钻等安装工器具)。 2.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按原设计图纸及要求有甲方自行采购。 2.3、乙方需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4、材料进入现场后,应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组织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工程期限 3.1、本工程正常预计工期 A 区 30 天(在装修不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按甲方整体的工程进度施工,保证按期完成。甲方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2、开竣工日期:2011 年 月 日至 2011 年 月 日 3.3、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后,工期做相应顺延: (1)合同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火灾、水灾、风灾等)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其他施工工序(如水、电不到位,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4.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安全文明的施工,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边甲方正常的经营秩序。 4.2、甲方工地代表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操作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安全问题乙方自负。 4.3、甲方工地代表如发现乙方施工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或不按图纸施工行为时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4.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甲方代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批示,超过期限,即表示认同乙方提交的资料内容。 第五条 工程质量的检验验收 5.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设计案及图纸施工,同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5.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记及国家现行竣工验收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 5.3、工程竣工后,甲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单,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有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交接手续,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管理。 第六条 售后服务 6.1、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双方约定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后付给乙方,若乙方不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 甲乙双方负责事项 7.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施工等所需要的主材、辅材、设备、水、电等资源。双方共同协商与工程有关事宜。 7.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 7.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见的问题,需补充或增加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7.4、如工程内容有变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实结算。 7.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结算单形式 180 元/天/人)。 第八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每个自喷头 100 元,每个消火栓箱 600 元,电气每个点位 60 元(点位包括:烟感、温感、模块、声光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消防电话、锤击报警等),室外部分价格未定。 8.2、本工程每月按月进度的 85%进行支付工程款。 8.3、工程竣工后支付到工程款 95%。 8.4、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 5%质保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 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未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的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9.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9.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程不予顺延。 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接收乙方的工程竣工交接手续,并按已竣工支付工程费用。 第十条 争议 任何因履行合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依法向 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1.2、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双方另议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 法定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2011 年 月 日 日期:2011 年 月 日



本文编号:12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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