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看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与事实到底如何
本文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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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看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与事实要底如何
2011年10月17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建宇诈骗人民币160余万,但遗憾的是,被告人方建宇己经开出的借条款、生意往来的欠款、案发前已经偿还过了的借款全部都被指控为诈骗金额。还出得深思的就是被告人方建宇已经调入深圳,案发前已经是深圳户籍,定居深圳;被害人承认事情是在深圳发生,但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平江竞然抢夺战功。更遗憾的是方建宇刑拘后,方建宇的所有财产以偿还债务为由被全部清空,尽管超额完成了所谓的“诈骗金额”清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方建宇的诈骗罪还是被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但平江县人民法院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中,显然超期后也没有制作出一份判决书来,现到底是谁在诈骗,谁是谁非,我请广大网民及其法律工作者们深思评议!
附件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湘平检诉(2011)185号
被告人:方建宇、男、28岁、198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11050036、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大学文化、住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6号蓝光大厦8楼。因涉嫌诈骗2011年3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建宇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7月3日、8月20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7月21日、9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建宇谎称其系深圳国家安全局干警,虚构可为他人介绍或合资以低价购买单位住房、合资购买地皮开发楼盘、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调动工作、介绍办理大学文凭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武苏、黄振海、黄腾宇现金人民币159.7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黄武苏的犯罪事实
1、2009年4月,被告人方建宇编造与黄武苏、魏朝辉合伙购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村3栋16D公务员小区住房的虚假事由,骗取黄武苏购房款6万元;
2、2009年12月,被告人方建宇编造与黄武苏、魏朝辉及深圳市政府一朋友(身份不详)合伙购买广东省清远市一地皮用于楼盘开发的虚假事由,骗取黄武苏共计91,7万元;
3、2010年3月,被告人方建宇谎称开发清远地皮向银行贷款,以支付银行利息为由,先后骗取黄武苏共计25万元;
4、2010年6月,被告人方建宇谎称自己有机会从深圳市国家安全局调至该局下属的深圳国际贸易公司任副总,以需要200万到北京送礼为由向黄武苏借款15万元。黄武苏于2010年6月18日汇款15万元至方建宇的银行账户,方建宇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未归还。;
以上认定方建宇诈骗黄苏武共计137.7万元;
二、诈骗被害人黄振海的犯罪事实
1、2010年8月,被告人方建宇谎称可帮助办理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文凭,骗取黄振海2万元;
2、2010年9月,被告人方建宇谎称可介绍低价购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三十一栋101室集资房,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契约为由,先后骗取黄振海共计10万元;
以上认定方建宇诈骗黄振海共计137.7万元;
三、诈骗被害人黄腾宇的犯罪事实
2010年8月,被告人方建宇谎称可介绍以1.8万元/平方米的内部价购买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榕公馆一套住房,以支付购房诚意金为由,骗取黄腾宇共计10万元;
认定方建宇诈骗黄腾宇共计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三、我对于本案我有如下疑难无法解释:
1、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查询详单、短信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黄武苏、黄振海、黄腾宇的陈述。3、证人魏朝辉、艾坚坚、司志军、袁礼会等人证言。4、被告人方建宇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丁茜
2011年10月17日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章)
附:1、被告人方建宇现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附件二、方建宇案情的分析意见
一、关于方建宇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目前,我们从案件的表面分析,方建宇的行为人确实存有欺诈行为,主要表现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取得了数额巨大的代购经济款金,,该种行为我们没有辩解意见。但是,方建宇获得代购款金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了生意没有做成,剩致还花消了部份款金,这种花消代购款金的行为并不构成占有款金,赖帐不还的目的,事实上,有些款金是双方都是明确想做房产或地皮生意,实际就是股金。由于某种原因未能买到房产或地皮,故此挪用了代购金,但挪用代购金的行为,己经归还,受害人在报警前,方建宇己经认识到挪用款金的错误,承认不再弄虚作假,故此要求父亲帮助偿还,事实上,也正在向受害人偿还款金,并且是积极履行偿还承诺,所以这些行为,足够证明方建宇是不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该种积极行为是在报警之前,他并不是司法强制的结果。所以,该种款金纠纷应该定为借贷纠纷,不构成非法占的诈骗罪。
二、关于诈骗金额的确认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方建宇诈骗了黄振海人民币12万元;诈骗了黄腾宇人民币10万元;这二个人的经济数额在案发前就有借条,该借条就足够证明不是非法占有,故此不符合拒不偿还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此,应该扣除这二笔欠款。公诉机关认为方建宇诈骗了黄苏武人民币137.7万元;但从现有的票据能够确认的只有109.7万,尚差28万无法确认。尽管其中有一张30万元的存单,但该单注明是卡存,无法确认卡存的30万就是黄苏武的出借款。公诉机关指控方建宇2010年6月谎称需要送礼为由向黄苏武借15万元。黄苏武于2010年6月18日汇款15万至方建宇的银行账户,该款不能定为诈骗金额,因为这是明显的借款,尽管借款理由是编造,但编造理由的借款不是诈骗金额,因为他不构成非法占有、拒不偿还的定罪原则。上述二笔款金,应该扣除其数值,不能定为是诈骗金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该137.7万元款扣除二笔43万元后,余欠额为94.7万元。但案发前,即2011年2月28日黄文苏报警前,己经偿还了4.38万,并且将房产证及车辆抵押给了黄武苏(有抵押条据存在)。如果确实需要定罪量刑,应该将该抵押物评估折价,低扣余欠款金后的剩余数值才能定罪量刑。现本案的抵押物尚未评估折价,所以,定罪量刑的价值依据不清。
综上观点,尽管我方建宇有欺诈行为,但案发时已经偿还了黄武苏的部分款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计算诈骗数额的数额认定方法,应该扣除己经偿还了的经济数额,才能定罪量刑。
三、对于本案有如下疑难无法解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我方建宇的诈骗行为发生地、居住地在深圳,所以,应该由深圳管辖,在此,我请求你们说明平江法院能够管辖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第二:方建宇当庭向法官提交了书信,该书信证明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为了争夺夫妻离婚财产,受他人指使引诱的结果,现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方建宇,到底是谁提供了书信给他,通过什么方式给他,为什么要指使引诱他作有罪供述,所有这些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进行追查,还案件一个真实面目。
第三:目前,由于我方建宇与黄苏武之间的经济数目不清,结果,公安机关捕捉了方建宇,迫使他们偿还了不明不白的债务,该种行为是不是公权扦手经济纠纷,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解释。
综上所述:尽管建宇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但案发时,建宇在经济方面不存在有非法占有、拒不偿还的主观故意,同时,目前也没有具体拒不偿还的清晰数值,故此,暂时不能定罪量刑。再者,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免除刑责。犯罪嫌疑人方建宇的行为符合该项规定,可以免刑责。总之,现在释放犯罪嫌疑人方建宇是有法可依,事实许可。在此,我请求司法机关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方建宇。
以上意见是否合理,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对于本案存在的疑惑问题,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侦查,作出解释。
附件三、
证据一、收条:
今收到还欠款壹万壹仟柒佰元;2011年2月24日:余三妹、黄武苏;
证据二、收条:
暂保管房产证、车辆一台!2011年2月24日:黄武苏;
证据三、收条:
今收到方州忠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用于本人还欠款;2011年2月24日:余三妹、
证据四、收条:
今收到方建宇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2011年2月24日;黄武苏、余三妹、
证据五、收条:
今收到方义忠替其儿子方建宇归还黄振海的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原方建宇借条二个己退还给方义忠,借条金额壹拾贰万元)特此证证:2012年2月15日:黄振海、
证据六、借条二张:
今借到黄腾宇(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11030614)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三月三十一日前归还,如未归还,按月利息2%计算,并在一月内利息本金一起归还。借款人:方建宇。2011年2月26日:
今借到黄腾宇(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11030614)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三月三十一日前归还,如未归还,按月利息2%计算,并在一月内利息本金一起归还。借款人:方建宇。2011年2月26日:
以上是方建宇当时给我的借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真实:黄振海、2011年5月24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章)
说明:2011年2月28日16时许,黄文苏、黄武苏在平江县公安局童市派出所报警:称被本县城关镇的方建宇投资房地产炒房为由诈骗人民币160余万:立案时间为:2011年3月01日;刑事拘留时间为:2011年3月6日。上述六份书面证据均在刑事拘留前已经形成。
本文编号:13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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