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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报告_银监会发文严控信用风险 强调穿透式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16-10-16 11:01

  本文关键词:信用风险管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下称银监会42号文)。

银监会42号文称,为了防范风险累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是: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规范授信审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提高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向记者确认,该文件于9月中旬下发,目前已经下发到了各银行。同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开展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地方银监局已经开始了行动。记者获悉,上海银监局已经召开了银行开会,要求辖内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42号文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上海银监局特别强调各行应加强对房地产信贷总量和集中度的监测,加强房地产信贷全口径压力测试,重视现金流和押品管理,重点做好对商业地产和异地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差别化信贷。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10月14日对记者表示,42号文特别强调全面覆盖,传统信贷业务和创新业务全部覆盖,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的授信全覆盖等,文件出台背景还是在目前经济下行背景下,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上升较快,不良双升的情况下对风险管控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9月30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覆盖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不愿具名的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认为,24号文就是根据银行业近期的状况,对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属于常规性风险提示。

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报告_银监会发文严控信用风险 强调穿透式风险管理

强调“穿透式”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资金借道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行为,银监会42号文显示,对于信用风险管理,各银行应坚持“穿透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各行应将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SPV)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文件所讲的表内外业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等在内。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42号文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均应该进行分类,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并相应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加风险抵补能力。

一家商业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文件里一些新要求,比如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可能是已经有银行涉及风险或有苗头,监管侧重提示。

同时,该人士也表示,“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这一穿透原则操作有难度,银行如果完全照办的话,很多业务基本没法做了。并且银行事实上没有办法监管客户资金用途,特别是通过他行账户转了一圈以后。

此外,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涵盖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各类风险源,覆盖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和担保等全部的表内外风险暴露,充分体现穿透性原则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并建立满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应该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限额除了银行自身之外,还要将并表的附属机构也算在内。同业客户也要被纳入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这意味着同业客户的风险也将进行全口径的监测。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换个马甲将不良资产转让出表的行为,银监会表示,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对借助通道转出但是信用风险仍然保留在原机构的资产,按原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

在人民币不断贬值的背景下,42号文还提出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要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此外,42号文还提出加强国别风险管理,要及时准确和全面监控国别风险的暴露,严格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重组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按时向银监会报送相关报表。

在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42号文提出要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打击过去“粉饰”和掩盖不良的手法。比如,要求对贷款质量弄虚作假粉饰的,要严格问责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审慎将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上调标准严苛,只有符合所有预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经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且必须由总行或者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42号文还提出要加强审批权限的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该视为大额风险暴露,需要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批决定。各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相应政策,但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同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其总负债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能力。尤其注意判断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和跨行违约等风险。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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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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