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山西地域文化与秦汉时期礼法演变(2)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适应封建统治需要,对先秦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新儒学主张,要求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多元思想。儒学替代黄老之学,成为官方政治学说,儒家经义成为从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和是非标准。另一方面,董仲舒还力主实行君主集权,系统地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纠正了秦朝独任法制、严刑峻法的弊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对政治法律制度作了“柔化”改造,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先德礼后刑罚、德刑结合、礼法并用。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德教指儒家,霸道指法家,明确揭示出汉代治国策略兼用儒法的事实。
儒家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董仲舒推行的新儒学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实现了儒学政治性格的转变与制度化,儒家的礼渗透到了非儒家系统的法律中,儒法本体之争已不存在。自战国以来以法家思想为精神的法律体系转变成礼法结合的儒家法,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实现了由理论建构到政治介入的突破。
(三)对匈作战与酷吏执法
1.对匈作战自古以来,山西就是中原农耕经济与北方游牧经济冲撞对接的前沿地带,是多元思想文化的交汇之地,是战争之所。秦汉时,国家政治的一个主要内容是与匈奴的关系。汉高祖与匈奴作战,失利后被围困于白登山,就在今山西大同境内。
汉初以来,匈奴的统治向南延伸到河套地区以至今天的晋北、陕北一带,由匈奴冒顿单于亲自统领的中部,不时入侵代郡、雁门、定襄、云中、上郡等地。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已不能适应军事方面的需求,法家思想在董仲舒新儒学的号召下重新登上政治舞台,法的制度与礼的内容互为表里,以力服人的“霸道”与以理服人的“王道”结合,礼法融合成为社会主流政治法律传统和社会控制模式。汉武帝为解除匈奴威胁,保障北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对匈作战,派出山西籍(今山西临汾西南)大将卫青、霍去病等率领大军进行抗击,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根本上解决了匈奴的南下骚扰问题。以后汉朝实行和亲、通商的安抚政策,鼓励匈奴人到山西北部和其他地区定居,民族矛盾渐趋缓和。《汉书·赵充国传》指出:“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十六国时期的后秦国君姚兴还对群臣说:“古人有言,关东出相,关西出将,三秦饶俊异,汝颍多奇士”。
不可否认,山西“表里山河”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礼法融合的政治环境相结合,共同为汉武帝时期军事作战的胜利提供了保障。
2.酷吏执法基于领土疆域的扩大以及治世宏观控制的需要,法治思想越发凸显出其在治世中的力量与地位。汉代酷吏是法家思想的践行者,法家“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的价值理念在他们身上得到了体现。
郅都,西汉河东郡杨县(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人,主要活动于汉景帝时期,是西汉最早以严刑峻法镇压不法豪强、维护封建秩序的名臣。后人评论说,郅都自己不是酷吏,却开了酷吏的先河,所以司马迁在《史记》中首创酷吏传,将郅都列在第一位。义纵,西汉河东郡(今山西省晋南地区)人,其“直法行治,不避权贵”,是汉武帝时期以严厉手段打击豪强地主的著名酷吏。其实,汉代酷吏绝大多数是“不避权贵,勇于执法”之人,他们不畏强权,对敢于违法乱纪的人,特别是豪门贵族、强势人物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是出狠手,且严于律己、操守廉洁,让民众拍手称赞。
精通律令的酷吏往往严苛执法,视法律为社会规制的重要手段,认为刑罚是恢复社会秩序的最有效力量。
但礼法结合的时代主旋律要求他们对法家思想作出调整,汉代酷吏并未像秦朝一样将法律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法家思想与制度的运用大多时候被限制在一个更高层面的价值体系之内。 酷吏群体内在的发展变化也印证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
历史证明,礼与法两种治国方略各有优劣,法家的法“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而儒家的礼“难与进取,可与守成”。礼与法在经历了由秦朝相对分离、对立到汉代融合、协调的进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和特色。礼法结合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成为两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政治法律传统和社会控制模式,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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