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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研究 ——兼论日本海商法修改的相关探讨

发布时间:2024-11-11 21:29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研究的课题,而确定适格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传统观点中,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和船员作为出租人的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在其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碰撞责任是国际上长久以来的做法。而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学术上的争论,即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2014年开始,日本对于1899年制定的《日本商法典》进行了 11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18年5月18日,时隔近120年,《日本商法典》修订法案获得日本国会全员一致通过,此法案为应对新时代的航运环境,海商编中增加了包括定期租船以及复合运输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全部法律条文进行了口语化修订。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国际比较,介绍了现行中国法下三类船舶碰撞责任主体,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三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中国与英、美、加三国在相关立法上的差异,分析差异的比较法理论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实践影响。第二章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承租人指...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国际比较
    (一) 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
        1. 船舶所有人
        2. 光船承租人
        3.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
    (二) 英美加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立法
        1. 英国——船舶、船舶所有人及有过失的其他责任主体
        2. 美国——船舶、船舶所有人与光船承租人等
        3. 加拿大——船舶和对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的主体
    (三) 中国与其他国家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差异
二、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范围与碰撞责任承担
    (一) 定期租船承租人行使指挥命令权承担碰撞责任的司法实践
        1. 日本1974年“满月轮”案件判决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责任
        2. 日本1992年拖船与海上自卫队船舶碰撞案件
        3. 美国1983年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案件
    (二) 船舶所有人与定期租船承租人的指挥命令权限范围比较
        1. 船舶所有人的指挥命令权限范围
        2. 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范围
    (三) 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与碰撞责任对应的合理性
三、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与定期租船承租人碰撞责任承担
    (一) 日本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司法实践
        1. 日本1928年大审院判决确定定期租船合同性质(海祥丸事件)
        2. 日本1983年“进宏丸”案件沿用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判决
    (二) 定期租船合同性质学说
        1. 租赁合同说
        2. 混合合同说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说
    (三) 定期租船合同性质对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的影响
四、日本海商法修改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学说与参考意义
    (一) 日本海商法修改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的相关学说与探讨
        1. 日本学术界相关代表性学说
        2. 日本海商法修改前后关于定期租船承租人问题的探讨
    (二) 日本海商法修改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的参考意义
        1. 对我国定期租船合同性质认定的参考意义
        2. 对我国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范围认定的参考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401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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