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区分视角下的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规则
发布时间:2024-12-01 02:30
在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区分不同主体、主体不同情形,采溯及既往规则课以污染行为人整治责任以增进公共利益;概括继受人责任须排除对"抽象整治责任"的继受,以符合法之明确性;事实管领人责任范围应以危害的有效防止为限,避免责任过苛。主体破产情形,环境强制令一般不构成环境债权,并应根据环境债权的不同类型确定相适应的清偿规则;第三方治理情形,应适当拓展委托合同的效力边界,允许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责任主体类型划分及承担规则
(一) 污染行为人责任
1.“要件事实”与“溯及既往”之辩
2.基于“公共利益”的溯及既往规则
(二) 概括继受人责任
1.责任概括继受的两类情形
2.“抽象整治责任”不得继受
(三) 事实管领人责任
1.基于危害制止的责任课予
2.基于比例原则的责任范围
3.多数责任人之选择
(四) 政府责任
二、主体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 主体破产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1.环境强制令的性质界定
2.环境债权的清偿顺序
(二) 治理第三方的责任承担规则
1.责任分配的难点
2.附条件的责任转移
本文编号:4013408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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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类型划分及承担规则
(一) 污染行为人责任
1.“要件事实”与“溯及既往”之辩
2.基于“公共利益”的溯及既往规则
(二) 概括继受人责任
1.责任概括继受的两类情形
2.“抽象整治责任”不得继受
(三) 事实管领人责任
1.基于危害制止的责任课予
2.基于比例原则的责任范围
3.多数责任人之选择
(四) 政府责任
二、主体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 主体破产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1.环境强制令的性质界定
2.环境债权的清偿顺序
(二) 治理第三方的责任承担规则
1.责任分配的难点
2.附条件的责任转移
本文编号:40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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