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12 12:24
为了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新形势,《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文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均定义为思想、主张,认为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应当是交叉重叠的关系,为本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本文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安全,其中包括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以此区别于国家安全,为本罪的认定提供基础方向。在分析本罪的构成要素时,本文抛开了“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等不同理论争议,从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方面进行分析。构成此罪的客观要素是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对于非法持有行为,本文重点论述了网络环境下持有的新形式。对于本罪中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本文认为其宣扬应当是修饰“物品”的。本罪主观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明知而持有之故意以及违法性认识等内容,犯罪目的与动机不宜作为本罪的构成要素。“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对本罪的认定也十分关键。本文通过分析实践案例认为认定这一情节的物品数量标准应唯一,同时提出了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几项其他概括情节的建议。最后,本文从区分网络环境下的持有行为和宣扬行为以及部分宣扬部分持有的认定问题...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研究的基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概念之厘定
(一) 恐怖主义的界定
(二) 极端主义的意涵
(三) 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区分
二、从法益保护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
(一) 本罪法益分析:公共安全
(二) 以客体的视角看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客观要素之认定
(一) 非法持有的认定
1. “持有”的意义
2. 本罪之非法持有的特征
3. 网络载体下持有行为的认定
(二)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
1. “物品”的意义
2. “宣扬”的意义
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
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要素之认定
(一) 故意要素的认定
1. 对持有物的认识
2. 对持有行为的认识
3. 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二) 犯罪目的与动机之分析
(三) 行为违法性认识
(四) 互联网主体的故意认定
1.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2. 网络存储平台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3.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 现有案例中的认定概况
(二) “情节严重”认定的理性认识
六、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分
(一) 网络环境下区分“持有”与“宣扬”
(二) 部分宣扬、部分持有情形的罪数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63149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研究的基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概念之厘定
(一) 恐怖主义的界定
(二) 极端主义的意涵
(三) 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区分
二、从法益保护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
(一) 本罪法益分析:公共安全
(二) 以客体的视角看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客观要素之认定
(一) 非法持有的认定
1. “持有”的意义
2. 本罪之非法持有的特征
3. 网络载体下持有行为的认定
(二)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
1. “物品”的意义
2. “宣扬”的意义
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
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要素之认定
(一) 故意要素的认定
1. 对持有物的认识
2. 对持有行为的认识
3. 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二) 犯罪目的与动机之分析
(三) 行为违法性认识
(四) 互联网主体的故意认定
1.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2. 网络存储平台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3.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故意的认定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 现有案例中的认定概况
(二) “情节严重”认定的理性认识
六、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分
(一) 网络环境下区分“持有”与“宣扬”
(二) 部分宣扬、部分持有情形的罪数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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