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费用户履行催告义务“合理期限”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5-01-14 03:51
<正>1案情陈述某供电公司向伟隆公司供电,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但有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2016年1月,伟隆公司未按时交付电费,某供电公司对其中止供电。伟隆公司以该停电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38175970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伟隆公司的损失。理由如下:伟隆公司与供电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实际上的供用电关系,该合同没有违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案情陈述
2 法律分析
3 经验启示
本文编号:40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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