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的法律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78、79、80条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4-12-21 00:12
《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主要采取危险责任,第79、80条中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和"禁止饲养"不是请求权成立的积极构成要件,而是被侵权人享有的针对第78条但书部分的再抗辩事由。第79、80条是对第78条起限制和补充作用的不完全法条。第三章中规定的抗辩事由,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适用于第十章。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79、80条是否为过错责任
二、79、80条的条文性质
三、第三章在动物侵权中的适用
本文编号:401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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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9、80条是否为过错责任
二、79、80条的条文性质
三、第三章在动物侵权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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