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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置相关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8 23:10

  本文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置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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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往往不具备相关技术背景,无法对知识产权诉讼相关技术事实进行查明。这一客观问题若不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将造成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加大等问题,甚至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为解决这一客观问题,我国在90年代初便启用了专业机构鉴定制度,之后又参照国外相关制度发展,引入了专家陪审员制度与专家辅佐人制度。但任何一个技术查明制度的本土引入都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十分有必要在充分研究这些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否与我国的法律传统土壤相适应之后再理性的予以选择,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相关制度进行理念的创新。 文章即在阐述专业机构鉴定途径、专家辅佐人制度途径、专家陪审员制度途径这三大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途径的适用现状之后,着重研究专业机构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及专家陪审制度的本土实用性,试图在参照国外相关法律实践之后给予这三个制度是否应予扬弃的理由,提出应坚持专业机构鉴定技术查明途径的建议。并在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的新发展,即在探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本土实用性之后,寻求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查明机制的核心途径。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业鉴定机构”二维一体技术查明机制,使该制度与专业机构鉴定制度相结合,实现其对专业机构鉴定制度的促进与制衡。进而构建法官——当事人——专家鉴定人三方的有效沟通渠道,,加快诉讼节奏,节省诉讼资源,彻底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查明难问题。并且在最后部分提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设置格局及具体职责设计构想。但鉴于我国法院组织体制现状及技术调查官审核、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等职责设计改革造成的成本耗费,本论文中对于引入该制度的设计构想仅作为学术讨论,引入该制度并使其在我国创新性运作之路任重而道远。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8.9;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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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真;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置相关研究[D];暨南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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