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立案_论英国治安法官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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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治安法官的产生原因
作者:2015-08-06 11:48阅读: 次文章来源:未知
一、国王的安宁是治安法官产生的政治原因
1.“王之安宁”与“社会安宁”
在英国,个人“安宁”的法权观念早已有之,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就有自由人均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人身和家庭“安宁”权。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和国君,其个人“安宁”权的外延自然比普通人宽泛得多。随着基督教传入英国社会,英国王权披上了“神授”的外衣,国王的人格尊严和政治权威被神化并得到了王国法律的保护,形成了“王之安宁”的神圣司法观念,国王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法典。如阿尔弗雷德法典第四条规定谋害王命者处死并没收其财产;第九条规定在王宫中格斗并拔出武器者,其生死由王定夺。到卡纽特王时,其法典不仅重申这类律条,还涉及到了王的统治秩序,规定凡造成军队混乱者杀,藏匿革除教籍或作歹者严惩。不过直到11世纪“王之安宁”还主要只限于特定时期(如三大宗教节日)、特定地点伽王宫或交通大道)和针对特殊个人(如王室成员、国王仆人等)的凶杀、抢劫等刑事案件。
12世纪随着国王国君角色的逐步增长和王权的日趋强大,“王之安宁”管辖的范围迅速扩大,几乎囊括了所有危害国家、社会和基督教会安全的刑事犯罪。约于1118年问世的《亨利一世的法律》一书明确写道,审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是英格兰国王所专有的、并可施行于任何人的权力”。①这样国王逐渐掌握了统治王国的司法大权,其“王之安宁”的规定具有了普遍的效力,即国王有权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任何危害其臣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王国安宁的行径,都是破坏“王之安宁”的罪行,须由国王的法庭来审判。
在此之前,罪案一般认为只是对被害者或他的家族的侵害,给苦主赔偿就可以了结。到亨利一世及其祖父介入并主导“和平及神圣停战协定”的制定时“社会安宁”逐渐得到了国王的关注,罪案日益被视为侵犯社会安宁的事,国家有要求罚罪的权利和义务。②后来亨利一世就晓谕:本王对我的整个王国实行高度的治安管理,兹命令从今往后都应遵守治安秩序,他在此明确提及的是高于一般社会治安的社会安宁。①
“王之安宁”和“社会安宁”的理论与实践,最终导致封建私家司法权网络的破除,将王国内的主要刑事案件乃至民事诉讼视为破坏王国统治秩序的罪行,划分为“王座之诉”的范围,由王廷审理。一种新的法律观念,即国王是司法权的惟一源泉日益流行。号称“英国法学之王”的布莱克顿在13世纪中叶撰写的《英国法律与习惯》一书中明确指出,国王是所有世俗案件的正当法官,只是由于司法权日益集中于国王手中,使担负繁重行政管理任务的王廷越来越不堪重负,才不得不将这一权力委托给某些法官或官员行使罢了。治安法官之职的设置正是这一政治背景下的产儿。
2.早期维护安宁的举措
维护社会安宁,对重罪的审判及惩处是王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时国王作为最高领主的情况下,国王需要依靠贵族才能实现他的个人命令与意愿,维护自身和王国安宁。为达到这个目的,早期国王主要有两种维护安宁的方法。 一是自己亲自巡视全国。国王常常率领王廷“巡游”王国各地,督察、威慑镇守地方的公爵、伯爵等大贵族,以确保王令的传达与贯彻。国王巡游从亨利一世开始,到亨利二世成为定制,他就经常出去巡视,处理各地发生的事情,平息地方上的纷争。“不停顿地骑马从帝国的这个角落跑到另一个角落。他来回非常迅速,给人一种印象,好像他同时呆在各个地方,这有助于使人们对他保持忠诚。”②国王的巡游可以督察舆情,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威慑那些心怀巨测的贵族,维护“王之安宁”和社会安宁,同时还可以炫耀国王的声威,粉饰太平。 二是派出巡回法庭。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国各地实行习惯法。但各地习惯法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相当落后,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有效维护“王之安宁”和社会安宁。随着国王权力的加强,国王便派出巡回法庭,一方面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国王的公平,播撒国王是正义的源泉的观念,树立国王的权威,维护国王的安宁,让人觉得国王所到之处都是安宁的。到亨利二世时随着王廷司法权的扩展和法律人才的增多,巡回法庭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1166年《克拉伦敦法令》使巡回审判成为定制,在法官出巡前几个星期,即发布法律令给郡守,令其做好准备。巡回法官到后,即向他们宣读国王的有关令文,告知要执行的司法任务。随后,郡守及其属吏即开始协助巡回法官审案。③1194年国王又规定各郡推选三名骑士和一名教士为验尸官,④专门负责接受诉状、搜集罪证、缉捕案犯等事宜,并保有自己所做的案情记录,以便核对陪审员的证词,这样巡回法庭诉讼案件审理的成效更有了保证。巡回法庭代表国王,正如密尔松指出:“巡回法院法官的到来,就是王权的到来,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将是全国最大的集会。这时普通的政府机构就不起作用了,而且他们本身也得接受审查。”⑤
在当时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国王的亲自巡游还是巡回法庭的巡视都起到了维护“王之安宁”的效果。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仅仅靠巡游、巡视已解决不了问题,须有新的维护“王之安宁”和社会安宁的举措。
二、维护治安传统手段的失灵是治安法官产生的现实原因
在盎格鲁一诺曼时期的文献中充斥着关于杀人和盗窃犯罪的记录,文献显示当时每20个村庄平均每年大概就发生过一起杀人犯罪。那是一个人人随身携带刀具的社会,潜在的致命争斗乃是家常便饭。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威廉公爵入主英格兰,他的统治并不稳固。有来自贵族、诸侯的叛乱,1075年,诸侯因受种种限制而失望,起兵造反;亨利一世在位时,诸侯起兵,企图拥立他弟弟诺曼底公爵罗伯特为王;还有来自下层人民的骚动,社会秩序混乱。而中世纪的英国没有警察体制,要将随时都有机可逃的违法者抓获面临很大的困难。社会要么预防违法的发生,要么将作恶者当场抓获。因此有效的预防和抓捕行动就必须依赖于地方当局。当时通用的办法就是实行传统的十户连保制,或采取一些地方保护措施。如有一个伯里镇的居民生活习俗这样说道:他们的习俗是每年为4个防区指派8个人在夜间守卫该市镇,而在举行圣埃德门德的欢宴时则指派16个人守卫城门,每个城门白天2个人夜间2个人,在圣埃德门德生辰日后的12天也是如此安排。他们还每年为4个城门指派4个守门人,第5个门是东门,由修道院院长控制,如有需要,教堂执事准备必要的材料并由居民对城门举行修缮。①但抓获作恶者仍是一个主要问题,社会治安严重恶化。诺曼统治早期比较好的维护治安的措施是十户连保制和民团制。
1.十户连保制
十户连保制最早起源于阿尔弗雷德统治时期,这是一个10人或12人,有时甚至是整个村庄所有人的组合,彼此互为担保,以确保所有的人都不违法,并且人们都承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当交出违法人,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都应该受到罚金处罚。②不过那时加入十户连保的主要是一些地位较为低下的人,举行仪式以宣誓忠于国王,誓言既不实施盗贼行为亦不对盗贼行为放任不管,每个村里都有内在的动力确保每个人都加入十户,因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而违法者又不在十户体系之内,则整个村庄要受到处罚。十户的职责是照看地方的日常事务;发布通缉告示并逮捕罪犯;监管被缉拿归案者;以保证人身份确保其成员出席法庭接受指控;补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③
十户连保制作为一种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的警卫制度,其成员彼此相互监督保证各自行为端正,如有人违法其他人有责任保证其在开庭的日子出席法庭接受审判,对当时的社会治安还是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可是到了斯蒂芬执政的动乱时代,社会一片混乱,人口流动频繁,这一制度衰落了。
2.民团制
源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民团是一支以防御为主的地方民间军事力量,基于当时每个自由人都有保卫国家的义务,由郡守从本地自由人中召集组成,主要用于维护郡内社会秩序。但有重大战事时也随军出征,他们根据其财产自己负责自己的武器装备,并且没有报酬。因此就像伯尔曼指出的:“与此相类似,盎格鲁一撒克逊国王们依靠的是普遍征兵制(fyx}0,用于应付共同的危急情况后备军。”④诺曼征服后仍沿袭旧制。在遇到战事时,国王可以向全国发布命令,由各地征集兵员,无战事时则立即解散。威廉一世平定沃彻斯特等地贵族叛乱,民团发挥了重要作用。威廉二世时贵族反叛时有发生,政局动荡不安,也是大量依靠民团进行镇压。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他希望使王国恢复到他外祖父时代的那种状态。他把亨利一世执政时代称为和平、公正和有法可循的时代。更有甚者,他把社会安宁和王权强大与外祖父的伟业联系起来。他在加冕誓言中承诺保护教会和臣民、禁止任何形式的劫掠和非法行为,重申保护王权,强化传统维护治安的方法。1181年通过《武器条令》,规定所有民兵,上至贵族下至普通自由人,都必须自备一套与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相称的武器装备,以供必要时从军使用。凡骑士等级或年收入16马克以上者,必须备一整套骑士装备,包括一副锁子甲、一顶铁盔、一支矛、一支盾;地位低于骑士的人,标准相应降低;最低层的普通自由民与市民必须准备一套紧身衣、一项铁盔、一支铁矛。128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温契斯特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民团成为国王维护其安宁的一支重要力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民团逐渐难以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天灾人祸的交织是治安法官产生的社会原因
1.郡守的不力与腐败
在地方,国王的统治依赖于其代表伯爵与郡守的统治,伯爵由掌握郡的行政大权的郡长演变而来。随着威塞克斯王国对其它王国的统一成功和社会封建化的扩展,“一郡一长”的模式开始变化,郡长的势力渐大,其职位渐趋世袭。到长者爱德华王C899-924幼执政时,开始将三四个郡合归一郡长掌管。这些统领者称为伯爵,他们取代了原来的郡长。此后,伯爵成为显赫富有的地方权威,是威胁中央的潜在势力。鉴于此卡纽特王时正式将英划分为四个大郡政区,扩大伯爵之下王室代理人郡守的权限。郡守原系王廷的寒微小吏,自十世纪中期渐成为王在郡中的命官,逐渐成为一郡最高长官,集地方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大权于一身。国王政令的颁布传达、王室在郡内的财政收入和债务的征收追讨、郡法庭内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理、地方军役的征调、郡内皇家城堡、道路、桥梁的维护守护以及缉捕罪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都在郡守的职权范围之内。郡守权力的膨胀也为一部分人中饱私囊、贪赃枉法提供了便利。到12世纪时经常发生郡守假监禁而实为勒索之实的事情,郡守逐渐成为国王和人们不受欢迎的人物。1170年亨利二世返回英格兰时的“君仔守概查”就是其例证,他从巡回审判中掌握了很多新的关于地方治理及权力滥用的详情,加强对郡守的督察,撤换不称职的郡守。据《调查郡守令》显示,约有20个郡守因其财政而被罢免撤换。①同时由于郡守人选多从贵族中选取任命,他们势力强大;父死子继的任命方式,又使地方贵族可以借此垄断郡政,,独霸一方,王室逐渐认识到郡守权力过大对中央统治的威胁。
地方官吏除了郡守之外,还有警官(C on stab 1e), 督察官(CC orone}(又名验尸官)、没收吏(E scheatr)等职务协助郡守管理地方事务。此外为了处理一些特殊的专门王室事务,国王还向地方派遣了一些特殊的官吏。如王室所有森林的看护者、王室城堡的守堡人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国王向地方派遣了更多的管理人员,协助牵制郡守。可是随着治安体制的陈旧、灾难战争的发生,地方事务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2.战争和黑死病的流行
爱德华三世为了进行百年战争,继续需要金钱。对于英法两国,这次战争的直接结果差不多完全是灾难,两国都耗费了巨量的生命和金钱,地方遭到不断的蹂蹭,长期战争的消耗日益显见。同时克雷西之战以后两年(1348年),黑死病的流行,黑死病扰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犯罪率高于往常。一些村镇庄园经历了黑死病洗劫,人口锐减,死者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有的地区甚至整个村庄都受到传染而死光;百业凋敝,农业陷于完全瓦解的地步,田地无人下种和收割,成了强人无赖的出没场所;各地治安管理松弛,退伍士兵和无业游民四处游荡,谋财害命;普通百姓接受官方建议,外出时携带兵刃护身,某些官吏面对死神的造访,心头有了世界末日的感觉,抓紧受贿勒索。在人口锐减的情况下,国王为了维持宫廷开支和支付雇佣官兵的薪傣,多次召开议会,要求征收高额赋税。
天灾人祸交织在一起,激发了许多潜伏在地方上的敌对状态,使地方上呈现出一片混乱状态,社会治安严重恶化,恶棍泛滥,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面对空前的混乱,更是显示出了以往各种维持治安手段和官吏的无能,设置一种新的官职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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