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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性契约团结: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合作新方向

发布时间:2022-01-03 09:08
  我国社区矫正中政社关系正在发生深刻转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下的政社合作模式成为主流。社区矫正的政策演进、双重属性、实践任务,都内在要求政社共生式合作。然而,因囿于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权责界限等多重张力,政社合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呈现为依附式合作关系。因此,基于社区矫正任务、犯罪矫正专业共识、合作双方相互承认和法律规范,建构共生性契约团结关系,是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关系的结构性调整,以实现共生式合作的内涵式发展,减少依附式合作的现实困境,提升社区矫正效果,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共生式合作:社区矫正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
    (一)社区矫正政策演进的内在安排
    (二)社区矫正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
    (三)社区矫正实践任务的内在需要
二、依附式合作: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合作的现实困境
    (一)政社合作的现实表现
    (二)依附式合作的现实困境
三、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合作困境的因素分析
    (一)“司法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的二元价值取向
    (二)惩罚与福利的思想冲突
    (三)权责和边界的张力
四、迈向共生性契约团结
    (一)以社区矫正任务为本的共生性契约团结
    (二)专业共识推动下的共生性契约团结
    (三)相互承认的共生性契约团结
    (四)法律规范下的共生性契约团结



本文编号:356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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