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匡正
发布时间:2023-04-29 05:39
当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与刑法规定和社区矫正执法实际存在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主观罪过认定方面,应重点考察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能否预见"重大损失"的出现,以及是否实际具备对"重大损失"的防范能力。客观要件认定方面,应注意分清一般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不同;在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情况下,仍应依法判断是否出现"重大损失"的法定后果,而不能仅以矫正对象再犯罪事实,便一律追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重视玩忽职守行为是否能与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其"重大损失"形成事实上的有力因果关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观罪过方面:考察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导致损失能否被预见和控制
三、客观要件方面:依法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
(一)“玩忽职守”行为:应与一般的工作疏忽区分
(二)“重大损失”:不等同于矫正对象实施一般性刑事重罪
四、因果关系方面:考察玩忽职守行为能否构成“重大损失”的原因力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5277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观罪过方面:考察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导致损失能否被预见和控制
三、客观要件方面:依法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
(一)“玩忽职守”行为:应与一般的工作疏忽区分
(二)“重大损失”:不等同于矫正对象实施一般性刑事重罪
四、因果关系方面:考察玩忽职守行为能否构成“重大损失”的原因力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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