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公安管控标准的重构——以A市1548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4-12-17 21:29
公安机关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中存在:与卫生部门管理之间存在断层、管控对象"出""入"失衡、管控迟滞、管控手段靶向性不强等问题。仔细研究公安机关的管控标准发现:"肇事肇祸"标准扩大了公安管控范围,使管控工作偏离重心;"3至5级严重精神障碍"标准缺乏科学性;公安管控标准的静态单一性导致其功能的先天性不足。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打破传统的公安管控标准,对公安管控标准进行重构:在管控范围的划分上提出以对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的评估作为公安管控标准,并根据管控标准的功能性要求,从层级化、类型化、多元化、双向性等多方面对公安管控标准进行重构。
【文章页数】:12 页
本文编号:401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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