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典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7 07:13
本文关键词:民国典权研究
【摘要】:我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典权的法律规定,唐代时候基本成型,并被后世所沿用。从典权内容来看,通常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因为生活所迫,而将其田宅典与他人,收取典价,而典权人则获得该田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我国古代的典权应该是一种用益物权。清末变法修律,以“博辑中外,汇通古今”为宗旨,并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但由于以德、日大陆法系为蓝本,并且罗马法中并没有与我国传统典权相对应的制度,所以《大清民律草案》舍弃了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而将其认定为不动产质权,从法理上认定其为担保物权。但当时社会上典卖行为非常普遍,典权制度在法律上的消失造成了很大的审判混乱。《大清民律草案》还未来得及实施清朝就已灭亡,接下来的民国政府不得不正视典卖这一传统社会现象,在进行了详尽的民事习惯调查之后,《中华民国民律草案》采取折衷的方法,同时保留了典权和不动产质权。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中华民国民法》,废弃后者,而确立了近代典权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参考《大清律例》中的“典卖田宅"、前清《户部则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以及《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国民法》在充分尊重传统法律文化、正视国情民俗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民法理念,将典权纳入了成文法体系,完成了典权的近代转型。典权位于《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第八章,共计17条(第911条—第927条),主要有典权的定义、期限、内容、取得、消灭等相关细节,明确其性质为用益物权,在司法实务上更有利于操作。直至今日,台湾仍在沿用典权制度。作为封建社会产物的典权,能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被台湾所沿用。同为炎黄子孙,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反思。
【关键词】:典权 用益物权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民法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2;D92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1 引言9-11
- 2 典权的基本理论11-15
- 2.1 典权的定义11
- 2.2 典权的特征11-12
- 2.3 典权的性质12-15
- 3 民国以前典权制度的历史演变15-21
- 3.1 晚清修律以前典权的历史变迁15-18
- 3.2 晚清修律中的典权18-21
- 3.2.1 《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18-19
- 3.2.2 《大清民律草案》对典权的错误认识19-21
- 4 民国时期典权制度的近代转型21-43
- 4.1 北洋政府时期对典权制度的改造21-26
- 4.1.1 北洋政府时期处理典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1-24
- 4.1.2 《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对传统典权的初步改造与规定24-26
- 4.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典权制度的确立26-43
- 4.2.1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26-27
- 4.2.2 《中华民国民法》设立典权制度的立法理由27-28
- 4.2.3 《中华民国民法》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28-40
- 4.2.4 近代典权制度的确立40-43
- 5 对重建典权制度的思考43-48
- 5.1 典权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43-44
- 5.2 对于大陆地区重建典权制度的思考44-48
- 6 结论48-50
- 参考文献50-52
- 致谢52-53
- 附录53-57
- 个人简历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赵晓耕;刘涛;;论典[J];法学家;2004年04期
2 蔡明诚;;台湾地区物权制度的变革和新问题[J];法学;2007年06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刘锦森;典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探索[D];山东大学;2007年
2 江雅捷;论我国传统典权制度的近代转型[D];华南理工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104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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