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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libo.com”域名纠纷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17 09:50

  本文关键词:“zhoulibo.com”域名纠纷案的分析


  更多相关文章: 域名纠纷 姓名权 合法权益 恶意


【摘要】: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发展,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已融于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域名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理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还法律对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转让等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就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适用或法条理解的争议问题,本文将结合周立波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来讨论姓名被注册为网络域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案中原告岳某用代名"Hong Yishen"注册了zhoulibo.com的域名,其后在此网站上发布了要约出售涉案域名的信息以及作家周立波的一些文学作品。海派清口创始人、著名滑稽演员周立波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域名zhoulibo.com转移给自己所有,域名中心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原告岳某不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域名zhoulibo.com转移给自己。 对于本案中原告岳某用“代名”申请注册域名的行为,法院根据证据的相互印证认定岳某就是代名"Hong Yishen"背后的实际操控人,判定其行为有效。而法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从原则上讲,用代名申请注册的行为缺乏真实性应当无效。但具体的法条并没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身份有关的证件来证明其真实性,就导致用代名申请注册有了法律包容的空间。 本案中原告是否有申请注册"zhoulibo.com"的权利,即法律是否要求域名注册人与该域名本身存在关联。根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原告根据相关的合法程序是有权申请注册此域名的。原告岳某将周立波姓名的拼音抢注为域名是否侵犯了周立波的姓名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规定了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将他人姓名抢注为网络域名,并不属于盗用、干涉、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因此,将他人姓名注册成域名并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域名"zhoulibo.com"是否会造成公众误认是演员周立波本人享有的域名,即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相关公众的误认”是指域名实际使用行为及效果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非域名本身的可识别部分。因此,不能单从公众的直觉或域名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判定二者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原告岳某在注册和使用涉案域名时是否存在“恶意”,即对“恶意”标准的认定。在“恶意”要件的认定过程中,核心部分就是对“商业目的”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判断。“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获取“非法利益”和“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就本案来说,法院认为其行为具有商业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原告的要约出售域名的行为确有商业目的,但并未与被告达成价格承诺,当然原告并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未对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恶意。
【关键词】:域名纠纷 姓名权 合法权益 恶意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3.4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点10-13
  • 1.1 案情介绍及法院判决10-11
  • 1.2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1-13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13-26
  • 2.1 用“代名”申请注册网络域名有效性的分析13-16
  • 2.1.1 法院对用“代名”申请注册域名效力的认定13-14
  • 2.1.2 法律对用“代名”申请域名注册效力的规定14
  • 2.1.3 对相关法条中“等”字的解读14-16
  • 2.2 将姓名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16-17
  • 2.3 域名注册是否要求注册人与注册域名本身存在关联17-18
  • 2.3.1 域名注册不要求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本身存在关联的理由17-18
  • 2.3.2 周立波对域名“zhoulibo.com”享有合法权益的依据18
  • 2.4 本案的域名纠纷中应适用的法律依据18-21
  • 2.4.1 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依据18-19
  • 2.4.2 本案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由19-21
  • 2.5 涉案域名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21-22
  • 2.5.1 认定涉案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理由21
  • 2.5.2 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理解21-22
  • 2.6 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22-26
  • 2.6.1 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理由22-23
  • 2.6.2 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的理由23
  • 2.6.3 对域名注册、使用中“恶意”认定标准的理解23-26
  •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26-30
  • 3.1 域名权与姓名权可否共存共荣26-27
  • 3.2 域名侵权中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和完善27
  • 3.3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网络域名的相关立法的完善27-30
  • 3.3.1 对《民法通则》中姓名权规定完善的思考28
  • 3.3.2 对于《商标法》中有关域名规定完善的思考28-29
  • 3.3.3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域名侵权纠纷规定完善的思考29-30
  • 结语30-31
  • 参考文献31-33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33-34
  • 致谢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曾江;试析网络域名侵权及其法律适用[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2 毛牧然;冯丽敏;;论域名侵权纠纷的预防措施与解决途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3 邵帅;;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网络域名侵权案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09年08期

4 杨洪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年24期

5 梁志文;域名侵权中恶意的认定[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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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晓明;;试论域名纠纷的解决[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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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唐广良;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骆海韵;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04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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