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的法治基础及作用机理
发布时间:2017-11-09 00:34
本文关键词:论“德治”的法治基础及作用机理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并重"社会治理新模式,突出了德治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具有现代意义的东方法治观形成。从国家视角看,法治和人治是相互对立而不能并存的两种社会治理模式。但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可以和德治共生。通过道德规范约束人的内在良心,法律规范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法治国家,把德治建立于法治之上,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达到霍布斯追求的人的"自我保全和更为满意的生活",才是国家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德并重"社会治理新模式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区别于西方的东方法治观。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昆明理工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分类号】:D920.0;D220
【正文快照】: 一、法治、人治与德治之争关于法治、人治和德治的争论,始终伴随着中国历史的进程。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肇始于梁启超先生,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首次提出了“人治主义”(如儒家)和“法治主义”(如法家)的划分,自此“法治”一词在中国传播开来。法治与人治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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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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