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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中生命价值的双重性解析

发布时间:2017-11-15 07:00

  本文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中生命价值的双重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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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命至重是古代对个体生命价值的观念表达。从古代法律规范来看,生命价值在法律中处于渐重的状态,刑法不断加重对个体生命的保护,收紧对死刑的适用,提高位卑者的生命价值。生命价值呈现出相对平等性色彩,但家、国利益都成为消解生命价值的因素,生命价值因此呈现出双重性。其原因在于,个体生命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双重构造。不过从整体来看,生命价值在法律中以等级性为基础,却以平等性为走向,这符合文明的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晋书·刑法志》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旧唐书·刑法志》亦载唐太宗语:“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因其人命至重,“杀人者死”成为古代基本的刑法原则。《荀子·正论篇》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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