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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莱公司诉捷康公司案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5 09:19

  本文关键词:泰莱公司诉捷康公司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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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美国337调查因其申请条件低、救济措施严厉、调查程序快捷、应诉成本高昂,成为阻碍各国进口商进入美国市场的拦路虎。我国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连续多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但应诉率一直很低,使我国出口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遭受了重大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美国337调查的研究深入以及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崛起,我国在美国337调查中胜利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研究中国首家主动加入美国337调查并获得胜诉的案例——泰莱公司诉捷康公司案,研究美国337调查的基本制度,并在分析我国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得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与案情。主要介绍了泰莱公司诉捷康公司案的发展历程,了解盐城捷康公司主动加入该337调查的原因。捷康公司凭借积极主动的应诉态度和对自身产品工艺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信,最终获得了这一场337调查的胜利,并从此获得了全球第二大三氯蔗糖生产商的地位。 第二部分是本案争议焦点和法律分析。从捷康公司的被告资格、不侵犯泰莱公司专利权的原因、ITC不具备对该案专利的管辖权以及不具备国内产业要件等四个方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从中得出捷康公司胜诉的原因,并了解美国337调查的基本制度。 第三部分是美国337调查对我国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我国的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由《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两个主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这些规定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通过了解美国337调查的特征,为我国构建自己的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是我国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通过了解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分析美国337调查的基本制度,从相关的主体、“对物管辖权”的设立、“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判断规则和救济措施这四个方面,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D971.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郑智武;;论美国337条款与WTO规则的主要冲突[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年04期

2 秦顺华;苏U

本文编号:118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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