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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09:03

  本文关键词: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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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初期,由于五代时期遗留下来的弊病与不良风气,州县官员贪赃枉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类与滥用职权类。州县官员枉法犯赃的行为不仅使地方行政效率急剧下降,百姓生活更加艰难,阶级矛盾加剧,还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减少,这对于内有农民起义,外有战争的宋廷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横行的原因,除了封建制度本身的缺陷,从地方官员的角度分析,主要有四个。第一,州县官员的俸禄低下,虽然宋朝几度增俸,但是高、低级官吏间俸禄差额巨大,加上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增俸并没有解决地方官员薪俸的问题;第二,地方财政窘迫,入不敷出的局面导致州县官员不得不将增加收入摆在首位;第三,胥吏的推动;第四,宽待官吏。宋代统治者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州县官员经济犯罪,但是光有预防是不够的,宋代还有一系列对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太祖、太宗特别重视州县官员的管理与惩治,用重典治赃吏,许多经济犯罪的地方官员被处以死刑,以后各朝执行力度开始下降,至南宋末年时,统治者已无力挽回局面,宋代反贪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D9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郑颖慧,谢志强;略论宋代法官审判活动之法律责任[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2 涂耀军;宋代对官员经济犯罪的制约机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10期

3 陈骏程;张其凡;;宋朝惩治官员之原因初探[J];兰州学刊;2006年11期



本文编号:119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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