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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09:18

  本文关键词:中欧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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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幕交易犯罪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出现的经济犯罪。内幕交易有损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活动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依法惩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欧盟作为当今最大的经济与政治实体,自经济全球化与多元化并存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中,关注与研究欧盟具有战略意义。欧盟享有自身立法权与以欧洲法院为标志的司法权。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欧盟法业已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学生的必修课。欧盟成员国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间的协调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欧盟的市场经济比我国现阶段更加成熟,对市场的监管也更加到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了解欧盟内幕交易的法律与实践对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作为欧盟成员国(当时的欧共体成员)的法国,自1970年开始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欧共体要求其成员国以立法形式禁止内幕交易开始与欧共体1989年颁布的内幕交易指令。欧共体指令的出台意味着成员国必须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因此,对各国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继而得出各个国家所采取的措施的优缺点就成为必要。但是,这发面的比较研究的作品并不多见。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比较欧盟和中国内幕交易犯罪以进一步认识我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罪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主要观点。文章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中国和欧盟国家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概况,并对中国和欧盟国家关于内幕交易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中国和欧盟国家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相同之处是中国和欧盟均对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做了规定;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扩大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和确定内幕人主观状态的方法;而欧盟则采用不断限缩甚至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内幕交易构成客观要件的方法。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和欧盟关于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的正当性的比较分析。关于是否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出现了三种观点:管制论、非管制论和折中论。这几种观点主要是从公平原则、经济学角度、市场自律等方面进行的分析。笔者着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内幕交易是不是应当被法律所禁止,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内幕交易本身是否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相冲突;二是法律如果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能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对其进行规制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而应当进行规制。第三章主要是关于中国和欧盟在内幕交易行为核心概念的不同规定所做的比较研究。欧盟法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需具备四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牟利、明知。中国法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个要素。第四章主要从中国和欧盟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了比较。欧盟选择采用行政制裁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方式规制内幕交易,而中国强调刑罚的预防或者惩戒犯罪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当同时完善刑法、证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刑事惩治、行政制裁、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合力实现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5;D922.28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傅穹;曹理;;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05期

2 胡光志;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经济根源[J];现代法学;2001年06期



本文编号:119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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