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责任方式之中美法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8 08:05
本文关键词:名誉侵权责任方式之中美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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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其保障的是公民的社会评价,任何人对于他人的名誉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实施有损于他人客观社会评价的行为都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侵权责任方式是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最后法律屏障。美国侵权法中对于名誉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其中特别讲求对被侵权人损失的赔偿,创制出了独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体系。美国法在对名誉侵权的责任方式上除了损害赔偿外有其特殊的制度,如撤回制度等,学界还有禁止令制度、宣示性判决制度的争论,不论是已有的制度还是对存在争议的责任方式的讨论都对完善我国的名誉侵权责任方式上有借鉴意义。我国名誉侵权责任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具有经济性质,其他四种方式为非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然而在如此立法之后,如何通过司法实践将这五种责任方式落实却不尽完善,有待于在比较借鉴成熟法制经验基础上予以修正。 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提出问题及阐述选题意义,我国理论界研究现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为阐述了名誉侵权责任方式的基本问题,包括概念、名誉侵权责任方式的内涵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美国侵权法中名誉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制度、撤回制度等,以及美国一部分学者提倡的宣示性判决的相关研究。第四部分通过前一部分对美国法的介绍,着重于中美法的比较以及美国法对中国法的借鉴意义。笔者立足所学比较法专业,选择立法与我国相关制度相去甚大的美国法作比较研究对象,旨在为名誉侵权责任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提出完善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71.2;D92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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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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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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